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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规范

添加时间:2021年9月2日 来源: 上海刑事律师   http://www.qgzmxsls.cn/

 黄振庭,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法律赋予他充分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授权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立法意图都是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但是,立法并没有赋予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因此,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判决、裁定不服时,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规范

  发文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1999-04-25


  执行日期:1999-04-25


  失效日期:1900-01-01


  下文为大家介绍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和,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 律师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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