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黄振庭

1870191756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 聚众淫乱罪相关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来源: 上海刑事律师   http://www.qgzmxsls.cn/

  黄振庭,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丰卓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

  构成本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聚众淫乱罪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第三百零一条。




联系电话:18701917566

全国服务热线

1870191756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