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黄振庭

1870191756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使用虚假信息申请烟草许可证可行?

添加时间:2026年1月8日 来源: 上海刑事律师   http://www.qgzmxsls.cn/

使用虚假信息申请烟草许可证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通过提交不真实的信息来获取烟草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除了许可证会被撤销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者供货违法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者供应烟草制品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因为我国对于烟草制品实行严格的专卖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而向其提供烟草制品,则违反了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法》中直接针对的是无证经营的情况,但对于向无证经营者供货的行为也构成了对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破坏,实践中通常会参照上述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使用虚假信息申请烟草许可证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直接触犯了国家法律。对于有此想法或已经实施此类行为的人来说,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错误做法,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联系电话:18701917566

全国服务热线

1870191756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