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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庭,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案审理,一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会参加,大家也许在电视上看过或者也参加过刑诉,应该知道刑诉庭审时的流程。一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一、刑诉一审庭审程序
、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①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②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二、一审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缺席判决,或有关诉讼参加人未到庭可以依法判决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4、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离婚案件原告或被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义务。
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整理的刑诉一审庭审程序以及一审缺席判决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诉一审庭审程序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庭审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阶段、法庭辩论 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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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为基本出发点,统揽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处理好事后监督与当庭监督的关系。在采集证据的理念上,应结合公诉与实务从哲学范畴思维转向法律范畴思维。即从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忠于真相等等哲学理念转向实实在在运用证据的法定原则上。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要从客观真实的实质合理的思维转变为法律真实的形式合理的思维。
时代的变化、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趋势、世界范围内司法改革的潮流,对诉讼模式的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更高更严。特别是人民群众对诉讼中权利的要求,公诉模式的改革显得更为紧迫。检察官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必须具备一种与转型社会相适应的新思维、新观念,才能完成所肩负的法律监督和公诉任务。
当前,正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在强调提高司法能力的同时,不可忘记,公诉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能力要提高,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一个以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为目标的新思维。
检察官在公诉活动中,要以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为基本出发点,统揽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总结我们以往的公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关系,往往是顾此失彼,时软时硬,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预防,单纯、片面的目的刑罚论,统率着公诉活动,不顾诉讼活动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效应,没有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为根本出发点,实现诉讼活动同诉讼效果、诉讼行为同社会效应相统一。
正如贾春旺检察长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报告中所要求的,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二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关系;四是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五是执行实体法和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六是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把建构和谐稳定的社会落实在公诉和法律监督工作中。
其次,检察官在公诉活动中,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正确处理好公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关系,自觉维护审判权威。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诉讼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了辩护权,加大了审判中的辩论和对抗,审判职能趋于中立。庭审中审判职能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审判权的弱化,审判长的地位、作用和权力并没有萎缩,他仍然是一庭之长,诉讼双方要听从他的指挥,服从他的领导,特别是公诉人,尤其要处理好公诉与庭审监督的关系。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一身二责,既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