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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分类

打架致轻微伤害,怎么处罚?拘役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打架致轻微伤害,怎么处罚?

  网友咨询:我和别人发生争执,我气不过打了对方几拳,对方流了点鼻血,问题不大,对方说要向派出所报案,请问派出所对这样的事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如果对方伤情经法检不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的话,根据第43条关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派出所可能会对你进行治安拘留或罚款,另外,派出所可以对你打对方给对方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第43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其行为表现为:


  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


  二、本条第二款对殴打、伤害他人情形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这里包括三项行为: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恃强凌弱行为,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残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老人,由于他们的心理或者身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弱点,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殴打、伤害这类人员必须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行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是十分恶劣的,会给他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很大伤害,如果不给予严厉的处罚,将会助长其气焰,导致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拘役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摘要:本文介绍了拘役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系列相关内容,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


  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


  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复杂。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将拘役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关押在一起,易发生交叉感染,使拘役犯增强犯罪技能,增加主观恶性,强化犯罪意识,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


  其二,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但是短期自由刑的刑期是有限的,容易形成服刑人员改造期与服刑期之间的矛盾。由于拘役刑期较短,其惩罚功能弱,不具有刑罚的威慑力,以致无法达到改造效果。


  其三,拘役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如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婚姻家庭破裂,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罪犯服刑期满,无论是否得到改造,都会在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歧视和阻碍,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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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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