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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 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来源: 上海刑事律师   http://www.qgzmxsls.cn/

 黄振庭,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抢劫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那么,抢劫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抢劫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劫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


  作抢劫罪无罪辩护,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证明行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证明其是合法取得财物,或者并非处于故意;


  证明行为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取得财物,这是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明显区别;


  证明行为人并没有取得财物。


  二、无罪辩护的原则


  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抢劫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的相关内容,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应从哪些方面入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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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无罪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彭守先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作为辩护人的我,今天的心情特别沉重,我对原告的不幸深表同情,也对医学乏术回天无力,未能将患者朱受秀从死神手中抢救过来而深表遗憾。可以肯定,这种结果的产生,是原被告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也完全出乎医患双方的意料。但法律是不相信眼泪的,它只相信法律、科学、事实和证据。为查明案情真相,还原被告双方一个清白,我必须站在科学、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发表辩护意见。




  一、对医学鉴定的质证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对用作定案证据的江苏省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发表质证意见:


  对本例作出医疗事故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结论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一个自相矛盾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江苏省医学会[2010]262号鉴定书,分析意见1认定;患者面肌痉挛诊断明确,经尸体解剖、病理诊断结合临床患者死于过敏性休克可能性大。;分析意见4认定;利多卡因星状神经节封闭是治疗面肌痉挛的可用方法之一,患者在治疗中发生意外,与自身体质有关。;鉴定书既已认定:本例;诊断明确;,治疗方法得当,患者是死于;过敏性休克;、;医疗意外;,并且;与自身体质有关;,那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项关于;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理应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鉴定机构却在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竟然作出了;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实在不能令人信服。


  认定本例存在;严重;过错,与法律不符


  鉴定书分析意见2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所谓;严重;过错的理由是;在口腔诊所进行这项诊疗活动属超范围医疗;经治医生无正当行政管理手续许可在非执业单位行医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认定存在有诸多错误或瑕疵:


  首先,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所以,若要认定某人违法的话,必须具体指出究竟违反了什么法律,并具体指出违反了其中的哪一条第几款,才能成立,抽象的违法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否则,便是强加在当事人头上的不适之词。


  再细查《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制度》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三项规范,所谓;超范围医疗;和;违反《医院工作制度》;的问题,即使有,那也是口腔诊所的问题,对此,如皋市卫生局已经对李建英口腔诊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被告个人来说,他只是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而且这次会诊并未收取病人的会诊费用。根据该规章第二十条关于;医师违反第二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当事人只是违反了医师会诊制度,按规定只能给予将这次违反会诊制度的情况;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的处罚。这个处罚本身就证明了被告人不存在有;严重;违法的问题。


  医方的;诊疗记录欠规范;和;对风险估计不足;,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本例不应定性为医疗事故


  分析意见3认定;医方对患者诊疗行为欠规范,对封闭治疗的风险估计不足、无防范措施、发生意外后抢救措施不得力,与患者最终死亡有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这一描述写得过于含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偶合因素之分。对于;诊疗行为欠规范;一说,鉴定书只列举了;诊疗记录欠规范;一项,而没有具体指出还有其他;欠规范;的情形。根据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必须是具体的,没有抽象违法的基本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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