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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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案件应予立案对再审案件的立案作了如下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4.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的规定,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3.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4.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5.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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