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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二审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发布时间:2021年4月4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审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

  二审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的法律文书。


  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的法律文书。


  二、二审抗诉申请书的内容


  二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男,年月日生,汉族,系,住,系本案被害人。 


  申请人:xx,男,年月日生,,住,系本案被害人。 


  申请事项 :


  申请人因不服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部分,按照第条之规定,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二、量刑过低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对被申请人量刑过轻,不及时纠正,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坚守司法职责,排除案外不当干扰,依法提起抗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上述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二审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二审抗诉申请书模板,相信您已经知道二审抗诉申请书要怎么写了,二审抗诉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某学校女生丁某等因不满女生龚某向老师告状跑到龚某宿舍殴打龚某,强迫龚某脱去上衣和内衣,将内裤、袜子等物挂在龚某头上,强迫龚某摆各种姿势拍照等进行侮辱,后将照片删除未予散播。检察机关以丁某等犯侮辱妇女罪起诉,法院以侮辱罪对丁某等作出判决。笔者认为,丁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且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起诉的侮辱妇女罪改变为侮辱罪进行判决,而应裁定终止审理。


  从实体上分析,区分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主要在于行为本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强烈的性色彩等。一是看行为的本质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还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淫秽语言、下流动作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伤害妇女性的羞耻心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辱骂调戏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污物,向妇女暴露生殖器等。而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虽然可能有扒光被害人的衣服等情形,但这种行为性色彩程度一般较低,而且也只是侮辱行为的附随内容。二是看行为人的动机是追求性刺激还是报复泄愤。侮辱妇女罪中的行为人一般是出于流氓动机、精神空虚,所实施的行为主要是追求性的满足或者性的刺激。而侮辱罪主观上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基于报复和泄私愤的动机,而非为了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三是看行为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侮辱罪的行为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产生了较深的积怨。而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对象则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等而随意选择的。从上述分析看,丁某等人为泄愤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侮辱,虽然有强迫脱衣服和摆姿势的情况,但并不涉及性的因素,主要是进行人格侮辱,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从程序上分析,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指控的公诉罪名改变为自诉罪名予以判决。侮辱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均由自诉人到法院提起自诉,而不属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受理前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审查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中第项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是指自诉人没有到法院提起自诉或者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应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前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由此,我们也可看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项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是指公诉罪名范围内的改判,而不包括将公诉罪名改判为自诉罪名。


  本案中,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案发后,被害人也没有到法院自诉,所以法院直接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侮辱妇女罪罪名改变为侮辱罪的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属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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