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4月4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人有以下几种: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包括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仍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三、指定辩护的情形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