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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取保候审审查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制性侦查的一些概述

  核心内容:强制性侦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的呢主要的关键内容点是如何进行实现,在关于相应的法规中,我们需要怎样进行了解,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是与任意性侦查措施相对的,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受法律移植思潮的影响,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均出现了这一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强制措施和其他带有人身或财产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的总称,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表述的;探索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来看,二者是并列关系。


  我们根据强制性侦查措施所限制的公民权利的性质可以将强制性侦查措施划分为对人的强制性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性措施。前者指第50条、第59条、第61条的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者主要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本文所称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指的是对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具有主动性、无预警性及强制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其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扩张性及侵犯性,如不对其采取制约措施,可能会对宪法保障的隐私权、尊严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实体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我国目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侦查机关按照完全的行政化运作模式进行的,缺乏外在的监督。


  受权力本位和追诉犯罪职能倾向性的驱动,侦查机关极易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和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侦查机关的侵害。



取保候审审查的期限

  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为此时还不能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需要侦查时间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管束范围内。取保候审也有期限的规定,那么具体取保候审审查的期限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将为您答疑解惑。




  一、取保候审审查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每个具体案件的期限,则要根据案情的需要,或更短期限即可办结,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高法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三、取保候审怎么解除

  取保候审的解除大概有三种情形,一是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而解除;二是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三是因届满而解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取保候审应当由原决定的司法机关作出,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只作决定不管解除,主要表现为:案件由一程序进入到另一程序,受案机关对原取保候审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往往不通知原决定机关予以解除;有的原决定机关接到受理机关的通知后,不办理解除手续;也有取保候审届满后,决定机关既不办理解除手续,也不变更强制措施,听之任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办案机关怠于执行,执法不严;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太科学的问题,导致司法机关执行不方便。


  两高、两部第22条规定,在侦查或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得在7日内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继续取保候审的得重新决定。第23条又规定,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变更保证方式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存在重新计算与连续计算的情形。以上就是的整合的关于取保候审审查的期限的答疑,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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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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