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5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近几年部分网民呼吁人贩应一律判处死刑,遭到很多人的反对。不同意见的双方各有其道理,未成年人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案件数量巨大且无论何种刑罚都难以弥补当事人与家庭的损失。在此话题产生之前,已有人贩被判死刑的案例。那么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以下是小部分案例:
一、拐卖儿童情况部分数据
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876 人。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90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81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216 人,重刑率为59.70%。
二、案例一
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某、苏某于当天执行死刑 。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 人,同比增长11.83%。
三、案例二
贵州省惠水县农民邴某,从1992年7月至1998年2月间,与谢某等人相互勾结,大肆将本地妇女、儿童拐卖到多地。其中邴某参与拐卖妇女7次10人,拐卖儿童5次6人;谢某参与拐卖妇女5次7人,拐卖儿童6次7人。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邴某、谢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案例三
2010年4月16日,全国特大贩婴案公开宣判,贩婴团伙核心人物喻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
2009年5、6月间,某地铁路公安干警在火车上接连查获数起贩婴案,解救了多名婴儿。经调查,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该团伙先后在多处购买婴儿,贩卖至其他县,先后贩卖婴儿49人,其中喻某拐卖儿童33名。
据警方介绍,在这个人数众多的贩婴团伙中,许多成员是夫妻、姐妹、母女、前夫、情人,彼此有着或近或远的亲缘关系,并由此密织成一个庞大的贩婴网络,而其核心人物喻某更是利欲熏心,将亲人拖入自己布下的贩婴巨网中。
喻某外号“小香”,1968年出生于X省X县。十几岁时,她被人从该地拐卖到他县,然后为人妇为人母。10多年后,这名曾饱受亲人分离之痛的女子却将这种痛苦转嫁到他人身上。据调查,2005年上半年,喻某平均每月都将1名儿童贩卖至X县。
之后,喻某发展姐姐喻某、妹妹喻某、情人龚某、前夫杨某等人,从X省人手中“收购”婴儿,运输至X县后又通过以杜某为首的X县人找到买家,形成买卖婴儿的黑色利益链条。
2010年4月16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喻某无视国法,后果极其严重,罪当严惩,因此一审判处死刑,另两名主犯杜某、喻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20名从犯分别被判处2年至15年有期徒刑。
五、案例四
1996年8月至1997年11月,江某在X市劳务市场以帮助找工作、治病、介绍朋友等为名先后将13名女青年骗出,由唐某在X省渠县、X县农村找男方收买,从中获赃款共人民币24000元。X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江某、唐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二犯不服,提起上诉。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其死刑。
六、案例五
1996年5月至1999年7月,缪某、吴某等人先后与X州的人贩子互相勾结或交叉结伙,拐卖或收买X州、X籍妇女、儿童,共作案83起,拐卖或收买妇女154名、儿童2名,从中得赃款人民币839387元。X省X中级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缪某、吴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犯罪分子也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缪某、吴某等不服,提起上诉。X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缪某、吴某死刑。
七、案例六
1992年3月至1998年5月,郑某、郑某某、刘某、韩某等人相互勾结,合伙或单独在多地进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共作案103起,拐卖妇女142名。X省X市中级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郑某、郑某某、刘某、韩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犯罪分子也分别受到法律制裁。一审宣判后,郑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X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郑某、郑某、刘某、韩V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对4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案件的惩处结果。
八、案例七
X省X县农民某于1993年至1997年10月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骗等手段,先后将12名儿童从X州拐卖至多地。由于被拐儿童经多次倒卖,至案件起诉时仍有4名儿童下落不明。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底公开审理此案,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其他10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财产刑。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其死刑判决。
九、案例八
江西省高安市农民黄某、黄某某自1994年6月至1999年1月,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骗等手段,先后14次从X拐卖儿童15人至X。由于被拐儿童经多次倒卖,至案件起诉时仍有7名儿童下落不明。今年4月,X省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黄某、黄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其他6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财产刑。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黄某、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了二人的死刑判决。这些罪犯已于当天分别在当地被执行死刑 。
十、案例九
X省X市农民林某,自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间,先后参与将多地14名妇女非法扣押,并转手倒卖。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林某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数量趋势显示为增长,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部分网民认为除死刑外也可对犯罪者进行比死刑程度轻但需以其终生为代价的刑罚。但最主要的还是应加大打击人贩的人力和财力,用酷刑恐吓已无人性的犯罪者有可能收效甚微。
一、宣判死刑后多久执行
在我国,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后,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叫做死刑复核程序。但是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所以,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是无法确定被判死刑到执行需多长时间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执行的要求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三、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一直到最后执行死刑,中间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这个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些时候案件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况,这个时候就有可能暂停执行死刑,那么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死刑,中间耽搁的时间就会比较长,这样也可能出现有些罪犯一直被羁押,却始终不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