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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分类

管制怎么解除?简析管制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7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管制怎么解除?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初犯或犯罪减轻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管制,而无需收监处罚。但是,管制毕竟是刑罚,犯罪分子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不得“自由”,因而,对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而言,怎样解除管制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要遵循哪些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但是并不代表没有限制的。


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要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法院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实践中,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的是社区矫正管理,其需要按照当地司法局等规定,定期报告情况并接受相关教育。如果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但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局批评教育、罚款或拘留,要是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抓捕,依法处置。


管制怎么解除


按照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想要解除管制的,通常只要等到管制期限届满时,才能够解除的。而当管制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或司法局就要按照其内部流程解除管制的,要是没有及时收到相关通知的,也可以向相关机构询问情况,要求解除管制。


当然了,要想不被管制,不被判处刑罚的,最好就是遵纪守法,做个良民,那样肯定就不会有怎样解除管制的问题了。要是对此仍有疑问的,可找个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由律师结合您实际情况来详细解答。



简析管制

  摘要:中国对罪犯不予关押而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罚。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一、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二、雏形




  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在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第四章第18条所列的五种主刑之一的;管束;,实际上就是管制刑的雏形。当时的管束是一种不予关押在监狱,但要服公役的刑罚方法。刑期为1日以上,1年以下。另一种认为,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即已具雏形,当时称之为;回村执行;,在同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广为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资料搜集困难,笔者无法对管制刑的最初形态作追根溯源的探究,但是,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抗战时期的;管束;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回村执行;,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对适用对象不予关押;二是适用对象必须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以公役的形式或者是村庄集体劳动;三是适用对象必须接受专门机关和群众的监督改造。管制是解放区人民政治斗争实践的产物,它是镇压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具体实践,它发挥了专政机关与群众监督的两方面的优势,在对地主、反革命分子等阶级敌人的惩罚与改造中曾经起到很大的作用;管制是解放区人民刑事斗争实践的产物,解放区人民政权在与反动势力激烈的政治斗争中,既要严厉打击罪大恶极的敌人,又要惩罚、教育、改造一大批罪恶不深的反动分子,将对反动分子的惩罚与改造寓于群众监督之中,无论是;管束;还是;回村执行;都是刑事司法有益的实践活动,为管制刑的确立,进行了最初的实践探索。


  三、对象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期限


  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五、执行


  刑法修正案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处罚。;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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