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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意见法院减轻处罚的情形是怎样的 诈骗犯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辩护意见法院减轻处罚的情形是怎样的

一、刑事辩护意见法院减轻处罚的情形是怎样的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对减轻处罚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刑事案件法定减轻情节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辩护意见中可以从上文中几个方面进行辩护,法院会考虑到实际情况从而对嫌疑人从轻处罚,如果没有满足上诉条件的,可以针对犯罪的情况,围绕相关的法律依据,从而进行辩护都是可以争取减轻处罚的。

诈骗犯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诈骗犯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诈骗犯罪无罪辩护要点: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事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因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解决后续事宜。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因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此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自己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所有。此外,辩护人注意到,尽管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解决,最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尽管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具体细节。而据被告人刘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受到焦X敲诈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以上两种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实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

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敲诈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事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委托。

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因此,被告人刘X当时用自己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在场的所有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是否委托其全权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肯定回答一事。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自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肯定的答复。

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诈骗了,而非被刘X诈骗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实,而非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该款项,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齐XX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诈骗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的数额。

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刘X于200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以朋友母亲生病做手术用钱为由,用假房产证及空头银行卡作抵押,前后3次骗取齐XX3万元。辩护人注意到,从本案案卷中齐X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X并非第一次找其借1万元时就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而是在从齐XX处借到后2万元时才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并以该假房本作为担保。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犯罪的对象不应包括其先前从齐XX处借得的1万元。因为其在借该1万元时没有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借款后积极筹措还款事项,故被告人刘X事实诈骗行为的数额应当认定为2万元。

五、被告人刘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被列为网上在逃后,其父亲刘XX主动多次联系被告人刘X,并亲自带被告人刘X到派X所自首。被告人刘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在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中均有所体现。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案件都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但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办理,在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找到相关的要点,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案件可以有胜诉的可能性,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据。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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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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