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8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哪些权限
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
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二、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的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近亲属为法定近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普通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授权的律师。不过也要注意,如果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是不能担任他人的诉讼代理人,不管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都不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争取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那么你知道诈骗罪是如何进行辩护的,律师的辩护词该怎么写吗,带来了一篇范本,供大家作为参考。
一、范文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庭:
太仓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XX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 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2、在起诉书所认定的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为蔡XX的那起诈骗案中,该案件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XX的汇款凭证及具体的汇款帐号,其被骗的事实及数额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公 诉机关认定该事实却仅凭被害人向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该陈述也仅体现被骗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汇款帐号,且连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没有附上。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该案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3、本案作案地点不明确。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公安机关以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为理由,没有作进一步的侦查便草率结案,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就本案而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具有明显的酌情从轻、减轻情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诈骗所用的工具即手机和银行卡均不是他提供的。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也仅仅只是协助打打电话或在旁边帮忙,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陈XX是初犯、偶犯,且参与时间不长,获利也不多。在参与一小段时间后,便主动退出该诈骗活动,可见其主观恶意不大,只是因一时贪念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参与了诈骗。
3、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在开庭前积极退了部分赃款。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依照《太仓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若合理确定上述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那么,对被告人陈XX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
太仓**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xx xxxx年xx月xx日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因此,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时,往往是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并且具有坦白、悔罪情节进行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处罚的。要是你现在处于相关法律纠纷中,不妨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让他们来为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