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995129975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995129975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一起写在辩护词中合法吗 诽谤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5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一起写在辩护词中合法吗

一、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一起写在辩护词中合法吗

合法,辩护人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31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先对定罪问题进行辩护。接着,再进行量刑辩护,这时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即提出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控辩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再加上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控辩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对有罪或无罪产生分歧实属正常。考虑到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故而允许双方就量刑问题再作辩论,以使被告人对于法律赋与的辩护权真正得到行使,最终在量刑时能够做到罪刑责相适应。由此可以看出,同一案件,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二、辩护词的内容

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实际上,只要是辩护人敢于做无罪辩护的,应该说辩护人还是有把握无罪辩护可以成功的,不然的话,绝大多数的辩护人会直接进行最轻辩护,辩护人虽然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但是辩护人很多时候也会适当的提醒犯罪嫌疑人。

诽谤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诽谤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六种不予追究刑事的情形。

1、不予追究刑事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

三、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无罪辩护这种辩护方案确实比较大胆,但无罪辩护词和罪轻辩护词的写法结构没有任何区别,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律师只需要知道了罪名就知道应该怎么写辩护词了,这也说明了确实是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特别是做无罪辩护,需要了解案件的每个细节才行。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1026317885766 [复制链接]


1995129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