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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找关系刑事拘留的案底可以删除吗?刑事诉讼法的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5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找关系刑事拘留的案底可以删除吗?

一、找关系刑事拘留的案底可以删除吗

找关系刑事拘留的案底是不可以删除的,也是不可能删除的。

拘留分三种: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会留下案底的,受到刑事拘留的人被判无罪释放和司法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公安机关会依据规定,将处罚档案长期保存,留下案底,记入档案,并且不可以被消掉。

2、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记录,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刑事拘留不会留案底,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会有案底。

3、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对于故意违反捣乱司法程序人员的一种处罚,受到司法拘留的人影响政审,但不会留下案底。

拓展资料: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1、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3、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现实中虽然原则上要求所有人的有权者都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但的确也有的事情在找到了关系之后就可以让事情办理的更加顺畅,但是如果是确实被定为犯罪而拘留并且留下档案的情况下,无论找什么关系都是没有办法将已有的案底删除的。

刑事诉讼法的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的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作出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典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就公证事实作出规定,有关免证事实多由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免证事实。在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8条和第13条还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9条第2款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第65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综上所述,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些规定了相关的事实是不需要提供证据的,所以法律中明确了免征事实的内容,而其中只需要陈诉相关的免征事实,通过一定的规律来进而推测出是否是属于真实的情况,这就是免征事实。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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