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11月5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最高院人员不足有密切关联。为了应对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最高院从去年年底开始扩充编制。昨天,记者获悉,现在从各地抽调的刑事法官已经结束培训。这批法官是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择优抽调到最高法院刑庭,专门为明年的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扩充力量。
据有关人士介绍,现在最高院的刑事审判庭由以前的2个庭增加到5个庭,法官人数由以前的50人左右增加到现在的近百人。新招收的书记员已经上岗,法官助理正在基层法院锻炼。
律师在复核中尚无话语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意味着各地死刑犯人最后一道喊冤的关卡移至北京。记者在最高院附近的几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虽然死刑复核程序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可是就复核程序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
此外,张燕生律师提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律师在复核程序中是否能起到作用还有待讨论。“死刑复核主要是法官书面审核以前的案卷、证据等。律师还没有话语权,只能提供些意见供参考。”张律师介绍,律师的意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有多重的分量,还需要有关部门颁布细则进行规定。
复核程序无法律时限
死刑复核的期限并没有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了死刑复核权的“集中”之后,有关其期限的法律规定仍然没有出台。
人民大学法学专家陈为东告诉记者,有关死刑复核制的期限一直是学界久争不下的问题。“当初没有给死刑复核程序界定一个期限体现了慎杀。如果设定一个期限,法院工作人员也许会为了按时完成任务而仓促复核。死刑复核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弊端,法律上没有为其设定期限。”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二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仍然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案件。
第二,审理的法院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与原审同级的任何法院;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后所作的裁判是生效的裁判;而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