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走私毒品犯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5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走私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走私犯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为了加强对走私犯罪的打击,修订后的刑法典在分则第三章专节对走私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那么,走私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下面找为您详细介绍解释全文。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是指进出境。走私可以为走私的是一般货物,也可为一些武器装备和珍惜的动植物等产品,若是为了避税而走私的以一般货物,其所承担的法律会稍微轻些,若走私的是国家违禁物品,则构成了走私罪,是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

  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释〔201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2日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以上不满二千张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以上不满二万张的;

  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以上的;

  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以上不满一百盘的;

  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以上不满二百盘的;

  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以上不满二百副的;

  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走私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大家。走私犯罪是十分恶劣的经济犯罪,我国法律对走私罪十分重视,将会严厉打击。大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越及法律的雷池。

  

走私毒品犯罪如何处罚

  毒品走私是毒品犯罪的主要和普遍的形式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公认并主张予以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走私毒品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的选择罪名之一。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那么,走私毒品犯罪如何处罚呢为您解答。

  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那么走私毒品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如下:

  一、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二、走私毒品罪怎样处罚

  《刑法》第347条规 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 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走私毒品犯罪如何处罚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1026317891188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