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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有什么内容?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5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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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会受到我国法律的文化传统和刑事价值诉讼等等的制约。也就说,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有利有弊。有很多学者不建议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出现。有的人说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是对现阶段的法律不满的缘故。那么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样的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已经基本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大篇幅地吸收了两个《规定》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  

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对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的排除。理论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否应当排除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效力予以限制,即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究竟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尚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解释。  

2、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尽管控方承担对被告方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但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动启动这一程序,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即应当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避免不负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3、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犯罪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样承担证明该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  

4、明确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根据两个《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以上内容,确立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侦查人员到场,也保证了其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法律给予了非常全面的解释和说明,因为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涵盖面非常的广泛,所以说该刑事证据也就具有非常大的法律效力。建议先了解关于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四川律师。

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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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于诉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决定着法官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是什么样子的问题,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也不例外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刑事诉讼涉及到的刑罚的适用量刑,因此刑法有专门的证据规则。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 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的解读。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证据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证据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主要原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解读如上所述。由于证据对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我们在遇到刑事诉讼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收集证据,遵守相应的证据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使刑事诉讼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也使我们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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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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