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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口供可以翻供吗 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口供可以翻供吗

如果口供不是事实或被刑讯逼供,可以翻供。如果笔录与事实严重不符,律师是能发挥作用的,但要注意收集证据。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

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若是标准的合作方式,一般来说,买卖交易双方是会签订正规的合法合同的,将交易的和义务明确在合同之中,这样,可以方便双方更好的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签订口头合同的情况也不少。那么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讨论“口头证据规则”,首先应当说明什么是“口头证据”美国合同法所谓“口头证据”是指:在最终协议之前或同时的有关协商或协议的口头或书面证据。实践中,有非常多的合同是从签署意向书开始,经历了备忘录、初步协议,然后签订了最终的合同。美国合同法背景下,一切在最终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与口头或书面的协商或协议有关的证据都是“口头证据”。

而所谓“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换言之,“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目的是以书面方式体现这是他们之间就某项交易的最终和完整的意思表示。而任何在书面合同订立前以及在订立合同同时的意思表示,不论是书面形式的还是口头形式的,都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用以改变或否定合同条款,也不得给合同增加新的内容。因此,“口头证据规则”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允许当事人出示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同时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解释、补充、甚至否定系争书面合同的条款。

综合前述,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前提条件是: 1)须有书面合同存在; 2)书面合同已经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做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因此,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上述我们详细的对口头证据排除规则做了一个介绍,从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口头合同的界定却存在一定的难度,毕竟协议表达的是双方平等自愿的意愿,需要凸显出公平性,而这种公平性在口头合同中是不好确定的。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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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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