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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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死刑辩护人如何会见当事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持有关文件到关押嫌疑人的场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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