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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最新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罪辩护词 诽谤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新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罪辩护词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那么,最新重大事故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最新重大事故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重大事故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某涉嫌重大事故罪一案,经李某同意,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先后四次会见嫌疑人李某,认真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刚才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讨论时予以考虑: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李某构成重大事故罪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李某作为寺沟煤矿的一名小股东,其对上级管理部门的整修指令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没有决定权。


  刚才李某本人虽然承认自己是一名副矿长,但是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李某,寺沟煤矿的另外两名股东,一位是该矿的上级行政主管单位煤管站的站长,另一位是主管该矿工作的镇党委委员,实际上李某在该矿有其名而无其实,只是大股东的代言人,没有任何的人事权和财产权,面对双重领导的寺沟煤矿,下井作业的工人数量、购置相关设备、08煤巷的掘进和回采、煤矿的探放水、专业人员的培训等等事项的决定权,李某是没有的。镇煤管站站长及镇党委委员,他们既是股东,又是行政管理者,不管从管理权利还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或者采矿经验来说,都是决策者,李某都没有决定权。


  二、李某在12.2透水事故中并不存在任何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导致透水事故发生的行为。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为:寺沟煤矿的采掘煤巷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在接近已关闭的桥北煤矿老空积水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桥北煤矿老空积水体和与其存在密切联系的松散空隙地下水,以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流入井下,导致事故的发生。


  寺沟煤矿的安全工作流程是:新安县煤炭工业局下派靳春光专职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该矿跟班副矿长具体负责当班的生产安全,安全班长具体负责生产一线的安全工作,另一名班长负责生产。


  08采面的掘进及回采均是镇煤管站站长决定的。12月2日,下午4点班生产中,事故发生前5个小时,工人及安全班长已发现了08采掘巷中煤潮湿、掉煤、松软等透水迹象,向包班副矿长报告,煤炭局下派的专职安全副矿长靳春光就在矿上,可惜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也没有人通知李某,更没有采取措施,直至事故发生后李某才知道。


  寺沟煤矿的日常安全管理、生产安排均有专职副矿长各负其责,又有带班领导现场指挥,实行的是;谁包班,谁负责;的内部制度,特别是生产安全问题,县煤炭局还派一名干部到该矿任副矿长,专职全面负责安全问题。


  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我所说的;不该;,就是这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如果事故发生前,发现或者得知了透水的那些迹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迅速撤离工人,事故也决不会发生。从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到镇煤管站,再到寺沟煤矿,都对安全生产设立了层层的专职负责人,可见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如果这么多的负责人都各自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事故还会发生吗退一步说,即使在安全方面存在某些问题,即使各个负责人都;太忙;,就这个事故来说,事故前长达5个小时的透水迹象,有多少工人撤离不了呢包班副矿长自然是有采矿经验的,面对透水迹象他们是真的疏忽了还是对生命的漠视呢李某仅仅作为一名名义上的负责人,就要承担那些实际人的吗如果这样,还设立那么多的专职负责人、副矿长干什么煤炭局还下派专职安全矿长有什么意义事故,就是谁有,谁是人,谁就应该承担后果,这样法律才能通过对不负的犯罪者的惩罚,实现对弱者、受害者的保护,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教育他人要遵守规则,正确履行自己的,因为有时就等同于人的生命,生命是无价的。


  三、李某存在一定的管理。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李某与事故没有关系,但作为一名小股东,做为一名有名无实的负责人,没有坚持原则将该矿存在的问题向有决策权的大股东、站长以及煤炭局长等逐级汇报,没有站出来疾呼,即便这些领导对该矿的情况再熟悉不过,李某也应该坚持反映,不管这些反映是否有效。所以,我认为李某是有过错的,虽然被指控也犯了重大事故罪,但根据本案事实、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本罪的特点,李某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


  四、李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关事实,并且起诉书也已认定了这一事实,辩护人对此赞同。依照自首的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被从轻或着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的犯罪事实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五、李某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12.2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首先是冲破压力,规劝自己的丈夫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李某听从其妻的劝说投案后,2005年12月7日,其妻又拿出家中全部积蓄,并向他人借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又一次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将款项交给抢险指挥部支持救灾,揭尽全力减轻国家财产损失。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时也能充分考虑这一重要情节,给李某以宽大处理,以便能教育更多的犯罪者家属在其亲人犯罪后,能明大理、顾大局,劝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想方设法避免国家及他人财产损失。更大限度发挥刑法的社会教育功能。


  综上,李某作为一名寺沟煤矿的代言人,只有服从真正的煤矿的所有者的违规指挥和安排,充当的是传令者的角色,与本次事故也无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事故的承担者应当是事故的者。李某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外二名股东参股办矿的事实已经得到国务院调查报告的确认,并且也确有悔罪之意,此前又一向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其妻识大体,顾大局筹借资金帮助救灾。综合上述情节,本着不枉不纵、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辩 护 人 张 x x


  二 O O六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最新重大事故罪无罪辩护词;的相关内容,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通过上述最新重大事故罪无罪辩护词范本,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诽谤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诽谤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诽谤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诽谤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自诉人以被告书写的题为;中国当代和珅---刘某;文章里描述的;一直与他有染的一位女科长,多次被他老婆捉奸把那女子从家中赶出过,为了方便,把她调到州宾馆任总经理以便于他们开房鬼混寻鱼水之欢。;称是被告在诽谤自诉人,以此追究被告的刑事,实属无稽之谈,就此就连基本的民事侵权都谈不上,何来刑事犯罪。


  一、从文章的内容里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自诉人,而且从该段句子里,也无法反映出文章描述的人就是自诉人。是自诉人自己多疑,无端猜测,自认为是自己。诽谤罪诽谤的对象的必须针对特定对象,或者描述的人物形象众人一看无需推定就直观知道是谁,不是某人站出来说该描述就是本人,这个人就是她自己,将自己对号入座,这绝不是被告人的意思。自诉人更不能把任何轻微民事事件无端放大都当成犯罪来处理。


  二、文章里就此短短一句话,此话无论描述及散布的是谁,最多也只不过是名誉上受到轻微损害,但绝对构不成犯罪,否则颠覆了诽谤罪的立法初衷和法律构成,更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粗暴践踏。2009年4月3日,公安部特地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该《通知》首先明智指出:;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2010年8月最高检的相关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被告人的整个文章里描述内容也只不过发发牢骚,有的地方使用了一些过激言语,连治安处罚都谈不上更扯不到刑事犯罪。


  三、该篇文章不是被告发布到博客上的。本案被告人虽然书写了题为;中国当代和珅---刘某;文章,主观上没有故意将该文章发布到网站上,至于该文章是如何被发布到他人的博客空间里,被告人也莫名其妙,直到组织上找到被告时,被告才想起当时写有该篇文章,当组织上问道是不是被告人发的被告当时也蒙了,因为不熟悉网络就说是自己发的,其实被告写好只是存在自己邮箱,以为就是发布,所以在相关部门陈述时也就说是自己发的。后来自诉人称文章内容写的是她等,被告觉得写此文章的确不对,就给自诉人赔礼道歉。


  四、文章虽发布到网上,但影响范围有限,对自诉人更没有影响。该文章被发布到网上很短时间就被删除,网站被关闭,影响的范围有限。从自诉人提供的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显示只有8个与该篇文章相似而已,而且博客发布者的博客空间被浏览的次数只有几次,这几次我们都不排除是博主自己浏览的,虽发布但没有人查看,跟没发是一样的。不要错误地认为任何文章一旦发布到网上就传播很广,影响很坏,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有的博客空间甚至一年也没有几个人浏览,游客寥寥无几,文章根本就没有人看,不具有公然性,从何谈影响。该文章被发布也只是发布在某个人的空间里,文章并没有成为新闻载体出现在新闻网页首页。自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具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该篇文章不同的IP地址点击率达到几十万次,也没有向法庭出具是在谁的什么地方发布的,该空间是否就属于被告的,是被告注册的并将文章粘贴上去的等。


  五、自诉人的要求追究被告诽谤罪没有任何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要件缺一不可。难道本案就凭自诉人陈述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告人的处理决定就认为证据充分、确实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单位内部的处理决定,他不得作为司法机关当做刑事案件处理的依据。再说自诉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刑事诉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要充分确实地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如果仅为一种可能性则不能据此定案。


  六、构成诽谤罪必须情节严重。本案被发布的文章没有给自诉人造成严重后果。诽谤罪所指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本案被告人即没有多次捏造事实散布诽谤自诉人,其行为更没有导致自诉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所以不具有情节严重性,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书写的文章该段话内容没有明确针对自诉人,而且也没有给自诉人造成法律上的严重后果,而且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诽谤罪证据不充分、确实,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上文就是对于诽谤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看出,诽谤罪无罪辩护词有相应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诽谤罪辩护辩护词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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