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无罪辩护

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强奸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那么,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为您解答。



  所谓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接下来,为你介绍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




  1、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同时,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谨慎处理。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只考虑《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法院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检察院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综上,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多方面,主要从暴力行为的类型去进行辩解。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强奸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当了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一旦被判定为强奸罪的话,所受到的处罚是很严重的。有些人明明没有做强奸的行为,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于是就会找律师为自己辩护。那么强奸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强奸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强奸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马xx涉嫌强奸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尤其通过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况、案发当时的环境、妇女性格、性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本案,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赵x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客观公正地确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具体的行为模式,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1、本案从所谓被强奸事件发生之前被害人的表现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笔录均称:a、两人于2011年9月份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认识之后经常通过QQ和手机联系,期间两人关系很好,无话不谈。b、被害人曾主动发过多张裸照给被告人。c、2012年2月份开始两人开始经常裸聊,边裸聊边自慰。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案发前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从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看, 2011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和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之后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6月份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为泄愤将之前裸聊时拍的裸照发在被害人的QQ空间里给被害人照成了一定的影响,被害人为了缓和矛盾,讨好被告人决定来上海与被告人见面,见面后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回到老家自以为被告人把之前的裸照删除不会在网上乱发,但是被告人因为得知被害人和其他男人任然保持暧昧关系,很是生气,一时气愤丧失了理智,为了泄愤再次将被害人的裸照在网上传播,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被害人无奈之下,只能在事发后近一个月选择报案诬告被告人强奸,其目的很明显一方面是想报复被告人,另一方面是想阻止被告人将自己的不雅照片在网上传播。


  3、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完性关系后的情况看:a、2012年7月7当晚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以后,两人在xxxxxx逛街到晚上9点左右才回到宾馆,当晚被告人还给被害人买了很多零食。b、2012年7月8日早晨被害人主要提出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c、2012年7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害人在回家的路上还给被告人发了一条短信,被告人很清楚的记得短信的内容:;谢谢你这几天的陪伴,很开心,请保重。;毕竟这些短信能够很好的反映案发之前,以及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真实心理状态对案件的定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4、从被害人告发的情况看:发生性关系在2012年7月7日至9日,报警时间在2012年8月3日,期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本案被害人未报警,可见,被害人并不排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其行为推断其内心也不认为是强奸。至于被害人在电话记录中所说的;七月中旬到现在,都在为消除影响缓和家庭矛盾操心,直到8月初,才抽出时间来上海报案;纯属虚构,这一说法只是为了掩盖其恼羞成怒,报复陷害被告人的真实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妇女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xx强奸的犯罪事实


  1、根据被告人陈述显示,被告人前后7次口供反差比较大,据被告人陈诉2012年8月3日和4日被告人的几次口供是在承办警官的威胁、引诱下做的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说法具有合理性。


  a、根据被告人和被告害人的笔录显示,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主要陈述都比较一致,但是在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有没有威胁被害人这一点上反差比较大,被告人在2012年8月3日和4日的三次笔录中提到比较重要的一点;要么你来上海把事情解决了,来不来看着办;关于这一点辩护人认为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达,纯属虚构,从被害人的两次笔录也可以很好的证明这一点,因为如果被告人真的有类似的言语,这么关键的言语被害人不会在两次笔录中只字未提。


  b、从被害人2012年8月3日11时至2012年8月3日16时的笔录显示:当承办警官问道:;马xx与你发生性关系的时,是否以裸照相威胁;,被害人当时回答: ;他嘴里没有明说,只是答应我会删除了的。;由此可见,被告人在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以照片相威胁,实际上是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只要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缓和矛盾,被告人就会将裸照删除,不会再将裸照在网上乱发。


  三、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被害人是一个xx岁的中年妇女,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如果如被害人所说:被告人拿裸照胁迫她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什么案发第一天晚上,当时被告人并没有带照片,被害人愿意和被告人发生四次性关系,更有甚者,第二天和第三天又发生了几次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根本没有提及照片的事情,被害人的做法违背常理。


  2、如果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拿照片威胁来上海的,为什么在被害人提供的2012年8月3日的短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人还会这样说:;其实你来时就问我要照片就吓到我了;字里行间充满了对被害人提到照片事情的诧异和莫名其妙。


  3、如果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奸,为什么被害人案发当时没有报警,而选择在案发后近一个月才报案,至于被害人自己的解释实在很勉强。


  四、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宣判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同时被告人的前几次供述是在承办警官的威胁、引诱下做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而客观分析上也得不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应按强奸对待, 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后,宣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范xx


  二零一z年十二月十日


  上文就是对于强奸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解答,几乎所有的犯罪都有相应的辩护词,不管是由律师作出的还是有非专业人士作出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被辩护人减轻处罚。对于强奸罪而言,其也是有自己的辩护词的。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992277971897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