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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上海,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同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九条 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第十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诉状的名称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为。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第十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 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已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被告人人数相等的自诉状副本。口头告诉的,由自诉人按被告人人数复制告诉笔录。第十七条 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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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同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共2页:






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一、一审审限规定有哪些

  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当事人起诉的标的额在我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单一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列明理由。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二、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


  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 上诉期限 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 简易程序 ,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 、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  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二审审理方式

  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刑事辩护这方面内容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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