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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分类

死刑的法定量刑情节 刑犯执行死刑前有什么权利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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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法定量刑情节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在;慎用死刑;政策的指导下,对以上几类情况的死刑案件应当侧重于把握;从宽处理;的原则。同时,对死刑案件中共同犯罪、情节犯等具体问题亦应明确死刑适用的原、邻里矛盾而引发的案件。


  被告人亲属则。


  因婚姻家庭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案件。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


  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明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刑犯执行死刑前有什么权利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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