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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本 201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校准模板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4日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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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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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郭某,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阳县鱼洞子乡上营村黄家营社,现被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王 新,男,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李某,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马某之妻。


  被答辩人马一,男,汉族,出生于2005年1月12日,系死者马某之子。


  被答辩人马二,男,汉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马某之父。


  被答辩人葛某,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马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2006年6月22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第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马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马某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某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马某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马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与被害人马某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马某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马某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马某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201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校准模板

  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案件,每一种案件都有着不同的审查方式,如果在附带民事案件中华要提交起诉状的,那么

201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校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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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校准模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XX人民法院


  签名:


   年 月 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1、不包括精神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包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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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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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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