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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当事人法律文书有哪流程 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上海,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法律文书有哪流程

起诉书主要启动一审诉讼过程,如民事起诉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起诉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起诉书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书基本结构是:


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身份,法人只是名称,法定代言人,所在地,有些起诉书还注明委托代理人等。




请求目的。请求目的主要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实体权益上发生争议,或者当时认得试题权益受到侵害,处于不正常状态要求法院公正判决。请求目的一般还反映出案件最初案由。具体的请求目的包括:1)要求法院裁决的内容。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在特别程序中还就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对法定事由裁决。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有些民事,刑事案件还要求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理由。这部分是初步证实请求目的成立与否的段落。一般由时间,地点,具体的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构成。


起诉人的签字以及起诉的年,月,日。


上述四项是起诉书中的基本结构,也是必须有的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符合起诉的要求,都属于不合格的起诉。应当责令当事人重新制作或者修改,否则不予以立案。


2申请书启动非诉讼程序


申请书在立案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申请书又可以分为直接启动和间接启动两种。直接启动程序主要是指非诉讼程序。间接程序启动的主要是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针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一具体问题再启动相应的程序环节的情况。非诉讼类似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督促程序,申请确认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等等。在诉讼程序已经被启动的基础上,再次以申请的形式启动程序中的特别环节,如刑事诉讼中取保侯审申请书,担保书,对赃款赃物进行先行查封,扣押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等;在民事方面有先行给付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撤诉申请书等,都是在起诉已经启动一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就在财产的控制问题,诉权的处分问题等,启动具体的诉讼程序。在立案过程中有部分案件附带了申请的内容,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在这样审查申请书也就成为立案环节中的组成部分,具体审查应当侧重在申请的形式方面,而不能侧重实体。首先审查申请的主体身份情况,其次审查申请的内容是否具备法定的申请条件等。


3上述启动二审程序


上诉书的适用是当事人不服一审的裁判,启动二审程序的文书。这类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的一审程序制作中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4期待再审程序的法律文件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书,上级检查机关以启动再审程序为目的的抗诉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等。都是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申请书只有经过审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时,再审程序才被启动了。




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

一、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刑事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二、传唤须知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是会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审讯和调查,所以也是可以通过传唤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审讯,那么传唤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诉讼能够顺利的进行,同时能够尽快的将案件还原,那么在进行传唤时也是需要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以及传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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