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上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审查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百一十条;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
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
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
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意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书面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报告重大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影响死刑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