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无罪辩护

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上海,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

  不少刑事犯罪当中,委托的辩护律师都会向法庭提供一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证据写的辩护词,对于虚假广告罪来讲也不例外。那么一般来说,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呢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阅卷和调查取证,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供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单位的广告,是按合法程序,合法的依据作出的,不是虚假广告。


  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制文萃报》证明;,清楚的证明被告单位提供了相关手续,才在该报刊登广告,此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公诉机关提供的;广告;、;化工部分析报告;和;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的;性能测定结果;,可以清楚的证明,;广告;内容是完全按照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 ;分析报告;、;测定结果;中的内容宣传的,被告人没有任何虚假、夸大之处,广告内容也是合法的


  该广告完全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不是虚假广告。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假广告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伪造了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96年10月给北京中外科贸发展公司的测评报告;,;其内容基本上抄袭了‘北京塑料研究所的测评报告’,在降解效果上进行了夸大。;


  ;97年10月,被告人找到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副主任张X文,提供了伪造的测评报告。张按熊的要求,在没做任何检测的情况下,给九龙坡厂出具了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的《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基本上抄袭了伪造报告的内容。;


  1、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看,指控被告;伪造报告;的证据,只有张X文的证言和张提供的;伪造文件;,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张X文这种说法连办案的公安人员也感到证据不足,因此在询问张X文时一再追问;你说张某某给你寄了一份农科院的报告、铁道部的报告,你有证据证明是熊寄给你的吗;张答:;没有什么证据。;办案人又问:;你有什么记载或熊寄来的信件吗;张答:;没有记载,有信件我没保留;。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指控被告人;伪造报告;的证据是很不充分的。首先,没有被告人;伪造;的直接证据,如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文字、签名或加盖被告单位的公章,等等能直接证明熊亲自参与;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的证据,这些都没有,仅凭张X文的;说法;和;传真件;就能认定熊;伪造报告;的行为吗反之,张X文说;熊有杀人预谋;,并提供有;张某某名字的杀人计划;打字传真件,法律能认定;熊犯有杀人罪;吗公检法机关都不会这样草率吧假设;传真件;是真实的,公诉机关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此;传真件;是由张某某发出来的,因此,根本不能认定张某某伪造报告的行为。至于韦庆林、张功儒两份笔录中谈到他们所见的;伪造报告;一事,仅凭记忆且时过七、八年,根本无法证明其记忆的准确性,而且他们也一致表示;记不清了;。以上证据全属于证言,未能经当庭质证,并且形不成链条,也没有任何物证、书证等佐证,仅凭以上几份证言定罪,难免出现错案。


  其次,仅依据张X文提供的;伪造报告;,不能得出此件;必然是张某某伪造;唯一性的结论。制造这份;伪造报告;有多种可能性,如他人有意陷害被告人而伪造,张X文作为利害关系人,为推卸自己;不做任何检验就出具报告;而伪造等多种情况,被告人;伪造;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而;可能性;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对熊;伪造;的指控,不具有排他性,得不出唯一性的结论。法律规定做出有罪认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远远不够;确实、充分;的要求。


  2、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出;张X文按张某某要求,没做任何检验就出据报告;的证据。如张某某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形式提出此要求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仅凭张X文的证言实难做出此种认定。张X文是国家化工部的专家,熊是民营企业的小经理,有什么权力去要求张专家如何如何呢张又为什么要听命熊的指挥呢熊是按正当手续交了检测费,合理合法收到、使用检测报告。张X文的证言不仅没有证据支持,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是不合情理的,不应采信。


  3、既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熊;伪造报告;和;指挥张X文;,那么张X文出具的报告;未作任何检测;、;抄袭伪造报告内容;等情况,就与张某某无关,更不能以张X文违法违规的行为,作为给张某某定罪的依据。因为被告人在做广告时直至被拘捕之前,没有任何组织、权威机构告知张某某:化工部出具的报告是虚假的、是未经检验的,是抄袭他人的,是不能使用的。所以被告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盖有;化工部环保中心;公章的报告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依据此报告作广告是完全合法的。


  4、公诉机关依据张X文关于;他出据的报告是虚假的;的证言而证明被告人的;广告虚假;,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报告;虽然是张X文与李X分析制作,但发文单位是;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张X文;证言;是个人行为,根本无权否认、无权撤销盖有;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公章的报告,在;化工部环保中心;没有正式行文更正、撤销其在97年10月给九龙坡出具的;分析报告;之前,该分析报告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将来化工部撤销了此报告,而在被告人发布广告时,该报告仍是有效的,被告人依该有效的报告作出广告,就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虚假广告问题,更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5、张X文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且其提供的证言又多处矛盾,如:他在办案人面前讲,他出具的报告是按熊的要求做出的,而在98年6月赵X民去北京找他了解该技术时,他;非常肯定的答复:降解效果和报告内容是一致的,保证没问题。;当时没有任何人强制他说这些话,这些话是他自觉自愿讲的,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张X文这些相互矛盾的证言,究竟哪个是真,哪个是假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据化工部环保中心报告,以北京中外科贸发展公司西南处名义在《法制文萃报》上刊登广告。被告人没有依据的宣称……;。


  关于此节指控,只要查清公司的变更情况和此专利技术发明人情况,就很容易查清事实真象的:起诉书中提到;北京中外科贸公司系被告人张某某于93年成立,97年没有年检,98年8月被吊销执照,同年11月被注销。97年重庆市变直辖市,被告人带着自己的技术回到重庆,因该公司登记地在北京市,公司年检等项事宜仍需回北京市办理,为减少往返北京的麻烦,97年12月被告人在重庆市成立了;重庆市九龙坡区降解塑料厂;。


  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张某某,而该技术的拥有人也是张某某所以,在97年10月申请人在《法制文萃报》刊登广告时,因九龙坡塑料厂的执照还未发下来,于是就以北京中外科贸公司西南处的名义递交了申请手续。97.12.29广告发布时,北京中外科贸公司未年检,但尚未注销,根据最高法院24号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机关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在吊销执照至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按此解释,北京中外公司在97.12发布此广告时;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以其名义发布广告不存在虚假问题。至于广告内容,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依据的宣称……;,而是确有依据,那就是化工部环保中心给九龙坡厂出具的;分析报告;。虽然名义上是给九龙坡厂出具的,但技术只有一个,即;光生物全降解塑料;,而这项技术的拥有人是被告人张某某,熊有权使用对该技术的评价报告,所以广告中宣传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虚假之处。


  起诉书关于龙金塑料厂送检样品经;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辽宁省塑料制品检验站;检验不合格,孙X玑等人投入60万等情况,同样不能作为被告人构成虚假广告广告罪的证据。


  1、被告人转让给孙X玑等人的是技术,而不是产品。产品和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被告人卖出的产品经以上两部门检验不合格,被告人理应承担。但被告人转让的技术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权威机构出具正规文件明示;此技术是虚假的、伪造的,是不合格的,不能转让的;。所以被告人转让技术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另外,产品不合格,不等于技术不合格,更不能证明技术是虚假的,正如公诉机关提供的化工专家金维续询问笔录中所说的那样:;吹膜需要较高的技术,如温度、厚度、拉伸等,还要有一定的技术经验和设备。;公安人员几次问:;张某某的配方和工艺程序与你们有什么不同熊的配方和工艺是否合适;,金都回答: ;配方和工艺基本是相同的,这个配方和工艺不能说是假的,按此能生产出来。;


  另外,龙金厂送检的样品,没有证据证明是按照被告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因为该厂连最起码的吹膜机都没有,他们自己说;是拿到别人厂机器生产的;。


  最基本的生产机器都不具备,怎么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呢,再好的技术也不行。既然龙金厂要通过检验样品来证明转让技术的真假,就应该双方共同;采样;、;封存样品;,这样才能证明你送检的样品是按照我的技术生产的。否则单方面送检,无法证明样品的真实性。从两份检验报告看,都没有样品的生产日期、没有抽样基数,更没有封样日期,所以,无法证明其送检样品是按转让技术生产的,无论检验结果是否合格,都与转让的技术无关。


  2、检验的标准是不同的。龙金厂的两份检验报告,依据的都是;97年《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而被告广告中技术和实际转让的技术是;地膜制品;,而不是包装制品,这是两种产品,包装产品要求经久耐用,伸拉力要强,而地膜产品则要求在短时间内伸拉度要降低,以便破裂降解,正如农科院土肥所给九龙坡厂出具的;测定结果;中认定的;经过降解处理,无论是力学性,还是微生物侵蚀性都发生变化:断裂伸长率降低28-38%,伸拉负荷降低23-27%。;对地膜品检验的是降解效果如何。


  另外,到目前为止,国家对;光生物双降解塑料制品;还没有统一的检测标准,金维续笔录中谈到;检测没有标准,只以检测后下数据结论。因这是项新技术,只能采用企业标准;。所以说龙金厂送检样品检测不合格,丝毫不能证明该广告技术是虚假的。


  3、被告单位从龙金厂取得的转让费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取得,被告向龙金厂提供了全套技术资料,并亲自上门指导,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就应该取得报酬,这不是非法所得,被告建厂花去60万元没有证据,即使真的花60万也不能认定是被告给造成的损失。因为企业经营的成功与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被告只提供技术,不负责对方的生产管理,所以盈亏与被告无关。


  综上,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不存在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刊发广告的故意,张X文的违规行为,被告人不知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伪造;报告;,所以,被告人不具备该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也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其所发布广告内容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所以,被告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要件。


  另外,该罪是情节犯,要求不仅有虚假广告行为,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指多次实施、多人受骗、违法数额较大,造成人身伤亡等情节才构成犯罪。被告人从龙金厂取得的转让费是按合同约定,合法所得;龙金厂所谓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该广告内容虚假而造成,即他们的损失和广告内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由被告人承担。


  技术来源,不是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如来源不合法,如违法,可另案处理;不是本专业人员可搞科研,宪法支持。


  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海军大连XX学院法律顾问处


  律师:李律师 高X领


  2008年1月5日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不同的案子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过为了被告人的利益着想,建议在被控犯罪的时候,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选择恰当的辩护方向。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是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果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刑辩律师一般会先法院出具一份辩护词,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多的利益。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1、根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认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材料的来源,系在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时间的传唤询问,并许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其疲惫、健康状况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于无奈之中在没有阅读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名字。


  因此,该份笔录的取得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真实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材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最终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人张XX均有重大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


  被告人张XX与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矛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张X与张X华又系父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儿子张洪X的同学,这些证人又非常"巧合"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张XX有罪,证言能否具有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荣刚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交钱人"贾XX、张X、张X华均证实是在2000年的夏天,而经本辩护人向李XX的邻居及李X荣调查了解,均证实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季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细微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么能记得如此清楚呢


  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以前说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又说是12000元,且明确肯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释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 米应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 11400元,可见证人贾XX对宅子的价款没有如实陈述。在2003年9月9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张X、张X华询问时,明确说:"李桂X、李X英通过贾XX 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11400元,这已是我们查清的事实",明显的诱导式发问,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提供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12000元,矛盾重重,孰真孰假无法认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过程。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证实,他大舅李桂X没去交钱,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去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路上,张 X华又喊了张X英,根本没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在桌子上,张X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当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在 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和李桂X去了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回去了,张XX点的钱,点完钱张XX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述截然不同。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言,张X华和贾XX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先走了,而张X英在此前曾证实协议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XX家点过钱。


  张 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言,说是李桂X和他媳妇、贾XX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李桂X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来,又去张XX家盖章,交钱后,张XX在协议上盖的章。在此前张X华曾说是张XX写的协议。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称,他到张XX家的时候,张X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XX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XX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X的证言与贾XX、张X华的证言矛盾。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位置。被告人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首次说:"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同样说:"张XX在椅子的上首,会计张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X华坐在旁边,我开始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地方",与张 XX说的极其一致。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X是否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不是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我们到张XX家后不久,张X也去了张XX家",原来记不准,怎么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通过以上情节的分析与对比,各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陈述也互相矛盾,这只能说明各证人证明的情况有可能并非其亲身经历的事实。再看2003年9月 9日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言,证人均将原来不一致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渐趋于一致,而以上材料确系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情况可看出本案明显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查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XX超过12小时讯问,采用疲劳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几乎性命不保。


  2、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相同的侦查人员对证人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均超期限重报。


  5、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询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正!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真实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上文就是对于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辩护,律师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进行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你还想了解职务侵占罪其他方面的知识,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等,你可以到我们进行深入了解。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992786349861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