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4日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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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接下来,为你介绍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
1、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同时,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谨慎处理。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只考虑《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法院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检察院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综上,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多方面,主要从暴力行为的类型去进行辩解。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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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收集要求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
1、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是必须主动及时;
3、是必须客观全面;
4、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5、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2、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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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
法院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收集方法
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上文就是对于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醒大家对诈骗行为,大家在日常一定要多加防范,避免出现意外,如果遇到一些诈骗行为要马上报案处理,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