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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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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关于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第18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首先,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其次,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而不能只根据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审查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再次,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不能只审查实体问题是否获得正确处理,而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管不问。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 、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使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有助于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






关于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问题的思考

民商论文研讨会


  摘 要 质量是各行各业的生存之本,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的生命线,如何提高民行抗诉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部门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于民行检察干警素质与当前的任务不相适应,实践经验欠缺、业务能力有限,法学理论功底较浅,知识面较窄,缺乏专门型业务骨干,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全面、系统的掌握和理解,适用实体法律不够准确,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规则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的影响。提高民行抗诉案件质量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信心和工作责任感,树立质量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民行检察干警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沟通制,提高改判率,内外联动,提高认同度。


  关键词 民行检察 提高案件质量 问题和原因 对策和措施


  质量是各行各业的生存之本,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的生命线,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检察改革的逐渐深化,如何提高民行抗诉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部门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检察机关执法成效和在群众中的公信度的问题。本人从影响民行办案质量的主要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民行检察干警素质与当前的任务不相适应,实践经验欠缺、业务能力有限,一是找不出问题,二是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在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时不全面、不仔细,对基本案情不熟悉,受申诉观点的影响,顺着申诉人的思路,罗列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和事实,而忽略对申诉人不利或对被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对于当事人就哪些问题争议较大、争议的核心问题有时把握不准,不能准确地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而导致遗漏重要事实或错误认定事实。


  民行检察干警业务法学理论功底较浅,知识面较窄,缺乏专门型业务骨干,少数干警学习积极性不高,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全面、系统的掌握和理解,适用实体法律不够准确。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不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对部分法律条文的含义理解错误,适用不当,对某些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学原理的理解不准确。存在着法律专业知识不渊博,法学理论功底不深厚,办案经验不丰富,理论研究水平不高超,以致对抗诉标准的掌握存在认识偏差。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表现在说理性不强,往往是只提出观点,忽视对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分析,没有将法理、事理、情理融会贯通,做到以事说法,以法服人,提请抗诉观点无充分理由支撑,缺乏说服力。


  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规则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在办案中带有传统的刑事办案观念、办案模式,不能完全从裁判的立场来掌握证据标准,而是用刑事办案的眼光去审查判断民事证据。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解和把握不准,不能注意到自由心证、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范围把握不准,未严格按照现有的规则调取证据。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以及高检院的相关规定,才能使证据来源合法,保证证据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着未仔细审查单个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导致采信的个别证据没有证据效力;对某一事实虽然罗列了数量较多的间接证据,但未形成锁链,导致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对“新证据”的含义理解不够准确,运用不恰当。比如申诉人应当在原审中提交法庭而未提交的证据,属于其举证不力,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就不能以这些证据证明原审裁判错误而提请抗诉。


  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的影响。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队伍缺乏稳定性,没有一支长期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稳定队伍。抗诉标准把握不严,存在片面追求案件数量,应付年底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考核任务,而忽视了案件质量的问题,一些可抗可不抗的案件也提请抗诉,而不考虑成功率。下级院依赖上级院“把关”,认为反正基层院没有抗诉权,上级院还要对案件进行审查把关,因此,承办人对部分案件审查不仔细,分管领导和民行部门负责人把关不严,抗诉理由不充分就提请抗诉。沟通协调不够,在把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与再审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办案方法和方式单一,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乏主动探索和灵活应对,使得有些案件未能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而得到纠正。


  二、提高民行抗诉案件质量的对策及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案件质量: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信心和工作责任感。


  作为领导和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干警,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显重要。首先,要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新窗口,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应当高度重视民行检察工作,将民行检察工作纳入全局统筹规划,做到有部署、有目标、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这样,才能把加强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其次要注重民行检察队伍的配备,充实民行检察队伍的力量,尽可能将民商专业人才充实到民行部门,保证办案人员的稳定性,优化队伍,为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组织保障,使民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第三,分管领导要把好案件质量关,力求做到亲自参与案件的讨论、研究,亲自办一两件案件,严格把握法律文书的制作,经常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案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树立质量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


  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工作“生命线”的观念。加大监督力度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前提,没有质量,监督力度就无从谈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努力克服片面追求数量,忽视案件质量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狠抓办案质量不放松,力争做到提抗一个,改判一个,靠出色的办案质量,使民行检察工作充分发挥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在群众中树立民行检察工作的威信。加强学习相关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证据问题的规定,结合举证责任对证据的来源、举示、采信等进行全面审查,看是否合法。严格按照市检察院制定的的规定办理案件。办案中注重案件审查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把握和运用证据规则。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态度,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证据审查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







  提高民行检察干警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提高案件质量的根本是提高人的素质,因此我们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民行检察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引导干警把执法为民的思想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用法律知识武装头脑。民行检察工作专业性非常强,与经济发展同步,具备丰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是民行检察干警办案的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民行检察干警要跟上时代步伐,就必须进行再“充电”,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注重积累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判断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在办案中,一定要理清办案思路,抓住案件要点、难点和争议焦点,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找到最佳解决问题的方式。并能在形成法律文书时正确地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到条理清楚、思辨严谨、论理透彻,便于再审法官把握案情要点,增强监督力度。加强文字表达能力的锻炼和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建设,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是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的基础。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定期对所办案件尤其是未获准抗诉和抗诉不成功的案件进行“回头看”,分析并找出原因,总结在案件审查、法律适用、把握抗诉条件等方面的经验教训,着力提高民行检察干警的办案技能。


  建立沟通制,提高改判率。


  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法两家在适用法律和证据采信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不仅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也有一个协调、配合问题。对法院我们既要讲监督,又要讲配合,要形成良好的联系协调配合机制,要多沟通,化解分歧,统一认识。对于这种有分歧的案件必须力争获得改判,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和法治效果。因此,对审查后准备提请抗诉或者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首先要征求法院原承办人员的意见,了解其审判依据、审判思路,沟通其认识上的分歧,然后将准备提请抗诉案件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理由与法院相应业务庭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对案件处理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得以改判的机率。除此还要上下联动,注重与上级检察院的沟通,对有争议的案件,除请主管检察长一起召开案件讨论会以外,积极与上级院及时沟通,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办好每一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内外联动,提高认同度。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对其所代理的案件有深入的研究,他们对案件的有些认识,可能是我们从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办案人员没有想到的,建立与他们的协商机制,将有利于提高我们对案件的认知程度,有利于提高申诉案件的质量,还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案源。内外联动,探讨研究,不断提高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加强与素质高、有经验的律师的联系,共同探讨法律、法规和疑难复杂案件,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探讨,吸取经验,取长补短,使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总之,案件质量代表了检察机关的素质,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检察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体现。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积极营造民行检察干警高度重视办案质量的氛围,真正把办案质量看作是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注释:


  1、渝北区人检察院肖中伟


  2、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周清明、李昊斌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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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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