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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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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求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如果遇到刑事自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刑事自诉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重婚案;


  遗弃案;


  妨害通信自由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

  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证据不充分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证据的审查判断


  1、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核实证据:


  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其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申请的决定。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6、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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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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