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无罪辩护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 无罪辩护技巧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4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大家了解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一、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机关是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的,对于被告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是造成患者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只有通过司法鉴定即尸检才能得到科学结论,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适用法律上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针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而进行的,属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范畴内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及《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公告》的内容可知,海南省医学会并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第5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外,海南省医学会的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在没有明确王某具体死因的情况下作出的,该鉴定结论是建立在推论及假设判断的基础之上,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内容足以说明,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不合法的,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根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王某在被告人处就诊后就回家,相隔约一个小时才到农垦三亚医院治疗,在该医院停留了约五个小时才在病床上死亡,该医院接诊时并没有对王某实施抢救措施,至今没有进行尸检。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1、王某在家期间有无吃药及饮食 2、如果被告人的诊疗造成王某血糖急剧升高、血压下降、酮症酸中毒,那为什么农垦三亚医院接诊时不进行紧急抢救 3、王某死亡后,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其家属为什么不同意进行尸检,本案是否另有隐情4、三亚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为何不依法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向三亚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上述合理疑点不能排除之前,公诉机关凭一个由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进而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这是极不严谨的,也是极其错误的。理由为:其一,根据医学原理,造成酮症酸中毒的原因有很多种,且短时间内不易形成酮症酸中毒;其二,王某从身体出现不适到在农垦三亚医院病床上死亡,这有一个病情加重、恶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主要发生在王某被送入农垦三亚医院以后。因此,只有在确认王某被送入农垦三亚医院以后的这段时间内,农垦三亚医院的确实施了积极、正确的抢救措施,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并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后,才能认定王某的死亡是否系被告人非法行医所致的结果。因为这不仅对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有着重大影响,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民事的认定。


  据上,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的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且骗取大量钱财或者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情形。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是一个62岁高龄的老人,身体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严重疾病。其诊所也是在其所属单位解体后,不能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为了养家糊口而开设的。可见其主观上是为了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挣些钱贴补家庭生活,对非法行医的性质及危害后果认识上比较模糊。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从事医务工作三十多年,并非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的危害性与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有重大差别;被告人开设诊所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医疗纠纷,没有被投诉或者受到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三亚市卫生局依法对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最终作出了对被告人处于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内容充分反映了本案被告人非法行医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


  另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无证行医的事实没有异议。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其自身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在本案中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综上所述,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供参考,并望采纳。


  辩护人:王康庭律师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文就是对于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的相关解答,应注意的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罪辩护技巧

一、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人为此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只能产生唯一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应该分析公诉人的指控



  一、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人为此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只能产生唯一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应该分析公诉人的指控是否存在薄弱环节,若存在就将其识别出来,辩护人应该全力攻击公诉人的薄弱环节,这个薄弱环节若果被打断,则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自然就瓦解了,识别公诉人的薄弱环节就是识别法庭辩论的焦点。


  1、行为主体不符。


  2、有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3、公诉人不能否认辩护人证据的有效性,而辩护人的证据能够罪证明被告人无罪。


  4、存在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


  5、法律适用错误。


  二、建立辩护主题


  识别出法庭辩论焦点后,辩护人就首先将辩论焦点提炼总结出来,并据此向公诉人挑战,将辩论焦点以阐述辩护主题的方式表达出来,就该辩论主题的各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迫使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争论,这样就使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人最有把握的轨道。


  三、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法庭辩论辩护人的目的是将自己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推销给审判人员,因此法庭辩论的过程实际上一个论证的过程,即论证公诉人没有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依据事实和法律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辩护人无需对公诉人的每一个犯罪构成进行反驳,只需围绕辩论主题组织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审判人员讲述一个无罪的故事。


  一、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人为此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只能产生唯一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应该分析公诉人的指控是否存在薄弱环节,若存在就将其识别出来,辩护人应该全力攻击公诉人的薄弱环节,这个薄弱环节若果被打断,则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自然就瓦解了,识别公诉人的薄弱环节就是识别法庭辩论的焦点。


  1、行为主体不符。


  2、有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3、公诉人不能否认辩护人证据的有效性,而辩护人的证据能够罪证明被告人无罪。


  4、存在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


  5、法律适用错误。


  二、建立辩护主题


  识别出法庭辩论焦点后,辩护人就首先将辩论焦点提炼总结出来,并据此向公诉人挑战,将辩论焦点以阐述辩护主题的方式表达出来,就该辩论主题的各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迫使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争论,这样就使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人最有把握的轨道。







一、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人为此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只能产生唯一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应该分析公诉人的指控




  三、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法庭辩论辩护人的目的是将自己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推销给审判人员,因此法庭辩论的过程实际上一个论证的过程,即论证公诉人没有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依据事实和法律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辩护人无需对公诉人的每一个犯罪构成进行反驳,只需围绕辩论主题组织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审判人员讲述一个无罪的故事


  一、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人为此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只能产生唯一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应该分析公诉人的指控是否存在薄弱环节,若存在就将其识别出来,辩护人应该全力攻击公诉人的薄弱环节,这个薄弱环节若果被打断,则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自然就瓦解了,识别公诉人的薄弱环节就是识别法庭辩论的焦点。


  1、行为主体不符。


  2、有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3、公诉人不能否认辩护人证据的有效性,而辩护人的证据能够罪证明被告人无罪。


  4、存在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


  5、法律适用错误。


  二、建立辩护主题


  识别出法庭辩论焦点后,辩护人就首先将辩论焦点提炼总结出来,并据此向公诉人挑战,将辩论焦点以阐述辩护主题的方式表达出来,就该辩论主题的各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迫使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争论,这样就使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人最有把握的轨道。


  三、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法庭辩论辩护人的目的是将自己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推销给审判人员,因此法庭辩论的过程实际上一个论证的过程,即论证公诉人没有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依据事实和法律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辩护人无需对公诉人的每一个犯罪构成进行反驳,只需围绕辩论主题组织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审判人员讲述一个无罪的故事。


  一、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人为此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只能产生唯一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应该分析公诉人的指控是否存在薄弱环节,若存在就将其识别出来,辩护人应该全力攻击公诉人的薄弱环节,这个薄弱环节若果被打断,则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自然就瓦解了,识别公诉人的薄弱环节就是识别法庭辩论的焦点。







一、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人为此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只能产生唯一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因此辩护人应该分析公诉人的指控




  1、行为主体不符。


  2、有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3、公诉人不能否认辩护人证据的有效性,而辩护人的证据能够罪证明被告人无罪。


  4、存在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


  5、法律适用错误。


  二、建立辩护主题


  识别出法庭辩论焦点后,辩护人就首先将辩论焦点提炼总结出来,并据此向公诉人挑战,将辩论焦点以阐述辩护主题的方式表达出来,就该辩论主题的各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迫使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争论,这样就使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人最有把握的轨道。


  三、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法庭辩论辩护人的目的是将自己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推销给审判人员,因此法庭辩论的过程实际上一个论证的过程,即论证公诉人没有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依据事实和法律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辩护人无需对公诉人的每一个犯罪构成进行反驳,只需围绕辩论主题组织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审判人员讲述一个无罪的故事.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994947813114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