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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第一、本案中伤人行为发生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人很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第二、被告人吕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谈恋爱,加王某某为好友后,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话的情况下,才找人去吓唬的受害人,其动机是针对的王某某个人。被告人吕某某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挑战社会秩序,而随意地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三、被告吕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高中毕业后就去某县染织厂工作,90年至今一直在某县派出所工作。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被告吕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这次羁押之前并没有违法行为,相反自99年开始一直从派出所工作,对当地治安装况和社会秩序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侵犯公共秩序。相反一直在默默的维护者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第四、根据公安机关讯问众被告的笔录,本案只有王某某自己受到了轻微伤,现场并没有破坏交通工具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并没有使社会的有序化状态遭到破坏。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结合本案中开庭,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开庭时众被告认可就是教训那个男的,也知道不能伤的被害人太重,因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侵犯了社会秩序。而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某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并没有引用条文的第几条第几款规定,只是笼统模糊的给被告人吕某某定罪。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刑法第293条有两款之规定,第一款有四项规定。具体发条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本案中被告吕某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素不相识的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 精神空虚的需要。


  本案中吕某某没;随意;殴打他人,第一从被告人吕某某的主观动机看, 本案吕某某就是想找人吓唬吓唬受害人,并且认识王某某,目的具有针对性;第二,吕某某不是;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完全视其需要而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但是本案中是因为受害人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的情况下想教训他,并不是一时性起。第三,吕某某平时没有殴打他人的事情。上边已经说过了不再多述。


  第二,本案中吕某某没有参与斗殴,众被告也没有持械随意斗殴。公诉人认定王某某被某某的匕首划伤左右中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本案中只有刘海文自述带过刀,但是在公安局对被告某某、某某、某讯问笔录都一直很稳定的说没有见过拿刀子的事情。


  第二、受害人被打倒后某某三人只是一直在踢打对方。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讯问笔录,证实王某某被打倒在地,上述被告并没有说任何刀子的情况,既然打的过程看的很清楚,如果有人拿刀子,那肯定也可以看到,但是上述被告没有看到


  第三、通过一、二可以看出受害人受伤的过程并没有出现刀子的事情,也没有出现持刀伤人的情况。


  第四、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持刀伤人,因本案的刀子没有找到,也无法从法律上界定本案中所述刀子就是;械具;。


  总上我们有理由怀疑 受害人的伤是由于地上存在玻璃片或者其他的锐气所伤。众被告没有持械随意殴打受害人。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本案中被告吕某某就是因为事出有因教训一下受害人。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受害人王某某只是受到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被告吕某某的确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仅造成了被害人轻微的伤害,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吕某某也仅偶然第一次故意伤害他人,不具多次的刑事标准,同时也并没有引起民愤,因此,依法还不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吕某某没有流氓之动机、没有敌视社会之目的、没有行为的主观随意性、没有侵犯对象的不特定性,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仅造成轻微伤害的后果,并未引起民愤,社会影响较小,对吕某某本人而言,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吕某某的行为一同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失偏颇。因此,我恳请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吕某某无罪,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xxx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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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信用卡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抓捕并提起公诉之后,往往会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就算是罪犯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律师在接到类似案件时也会积极应对,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初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初X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初X没有恶意透支,系正常使用信用卡,初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2012年1月20日起,初X正常使用该卡透支,免息日为56天,一直到2012年7月24止,初X多次使用该卡透支并在免息日内如数归还透支数额,这都属于对信用卡的正常透支使用,初X信用记录良好。2012年7月25日,初X最后一次透支19997元,为何不能在免息日届满时归还


  是因为初X的债权人危及到了初X的人身安全,2012年8月5日下午被债权人扣留,并被打伤进医院清理伤口及缝针。2012年8月6日,初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多次被电话传讯。这期间,债权人的追赶,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以及公安局的几乎是天天电话传讯,使得初X焦头烂额、筋疲力尽,使得初X遗忘了信用卡还款的事,后初X于2012年10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2012年8月6日12时41分至13时49分关于初X的询问笔录中第1页末尾、第2页开头记载:


  问:这几天为什么传讯你到公安局来你没过来


  答:因为钱没到账。


  问:今天上午打了三次电话传你过来为什么你没过来


  答:上午我被XX等六人打了,在东营市中心医院急诊包扎伤口并缝针。


  问:讲一下你被打的事情经过


  答:2012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XX等六人在东营市XX茶楼吃饭,吃完饭以后我想回去,他们不让我回去。把我带上了一个大众的轿车把我带到东城xx宾馆309房间,除了不让我回家,别的什么都没做。今天早上八点,他们要带我去河口,我不想和他们一起去,他们就把我包抢走了。我想跑,他们就追上我,XX用利器把我打伤了,然后我的司机报了110,打我的那几个人就跑了。司机把我送到西城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给我清理了伤口并缝了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何为恶意透支以及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以下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初X是在2011年申请信用卡不久改变联系方式的,不是在2012年7月25日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的。初X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六种情形之一。


  二、公诉机关指控初X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疑问1:银行催收了没有什么时间催收的催收的书证在哪里公诉机关的证据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吗


  疑问2:根据司法解释,必须是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了吗催收后还没超过3个月时,初X就已经被羁押于看守所,他有人身自由吗他怎么去还款


  三、初X有还款意图,并且通过本律师已于2013年6月25日连本加利一并还清。


  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7日14时20分至16时50分对初X的讯问笔录第4页末尾、第5页开头记载:


  问: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


  答:这笔银行的款项我近期可以联系我的律师,让他代表我配合公安机关将钱还给银行。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X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初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王XX 律师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信用卡诈骗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由律师根据案情确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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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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