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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无罪辩护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的无罪事实和情节,这是律师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由的为您解答。



  无罪辩护是律师在庭审辩护中的;首选;,然后根据证据材料逐渐;说服;自己调整辩护策略。但在庭审中,无罪辩护需要高度谨慎,切忌为了其他目而忽视当事人利益。接下来由的为您介绍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法院在民事赔偿裁判中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因此,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以构罪要素为补充是通常拟无罪辩护的原则。


  关于车辆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但对于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能否再据此认定为无机动车驾驶证,实践有争议,以后将详细讨论。


  关于道路的判断


  何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判断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交警部门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判断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所称;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谓;公路;,根据《公路法》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在修建并检验合格后,需要移交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纳入管理,否则视为没有投入使用的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


  所谓;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是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法律上的拟制;道路;,具体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核心在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理解,即任何车辆均有权利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大学城、大型贸易市场等,包括免费的或收取较小金额通行费的场所。


  关于碰撞的理解


  碰撞是物理学上的一种现象,即两个作相对运动的物体,接触并迅速改变其运动状态的现象。交通肇事中表现为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物理接触,并根据碰撞的部位、作用力等分析交通参与人的过错程度,此为典型的交通肇事。


  另外,交通运行当中,非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在特定交通下也可认定为交通肇事,比如,机动车在行驶当中右侧强行超车,导致与右侧非机动车安全距离极短,以致非机动车在紧急避让时撞向路边的石墩而死亡。此时,对于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依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关于车辆运行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行是指正在使用的整个动态过程。成立交通事故要求车辆在道路上正在从事交通运输,即已经纳入到道路交通运输空间的一切车辆,包括行驶中的车辆和临时道路旁停放的车辆,也包括公路养护等道路专项作业车辆。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即交通参与人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划分事故的核心环节。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属于对事故发生事实和成因的技术评定,虽有证据性质,但非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在具体承担法律时,仍需根据类型具体断定。比如民事赔偿,即便事故无法划分,也不会影响民事赔偿的承担,仍可依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划分民事。比如刑事,仍需要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判断,在因果关系上要求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严格意义和实质意义上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力必须和事故结果之间具有绝对的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达到定罪标准。




  二、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无罪辩护成功率很低,全国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率不超过万分之八。这一方面固然是法院不敢轻易作出无罪判决考虑到的;政治影响;,另一方面也是许多律师不敢坚持;无罪辩护;,而且;庭前;无罪辩护分流了大量无罪释放案件。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第一、本案中伤人行为发生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人很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第二、被告人吕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谈恋爱,加王某某为好友后,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话的情况下,才找人去吓唬的受害人,其动机是针对的王某某个人。被告人吕某某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挑战社会秩序,而随意地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三、被告吕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高中毕业后就去某县染织厂工作,90年至今一直在某县派出所工作。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被告吕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这次羁押之前并没有违法行为,相反自99年开始一直从派出所工作,对当地治安装况和社会秩序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侵犯公共秩序。相反一直在默默的维护者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第四、根据公安机关讯问众被告的笔录,本案只有王某某自己受到了轻微伤,现场并没有破坏交通工具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并没有使社会的有序化状态遭到破坏。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结合本案中开庭,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开庭时众被告认可就是教训那个男的,也知道不能伤的被害人太重,因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侵犯了社会秩序。而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某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并没有引用条文的第几条第几款规定,只是笼统模糊的给被告人吕某某定罪。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刑法第293条有两款之规定,第一款有四项规定。具体发条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本案中被告吕某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素不相识的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 精神空虚的需要。


  本案中吕某某没;随意;殴打他人,第一从被告人吕某某的主观动机看, 本案吕某某就是想找人吓唬吓唬受害人,并且认识王某某,目的具有针对性;第二,吕某某不是;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完全视其需要而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但是本案中是因为受害人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的情况下想教训他,并不是一时性起。第三,吕某某平时没有殴打他人的事情。上边已经说过了不再多述。


  第二,本案中吕某某没有参与斗殴,众被告也没有持械随意斗殴。公诉人认定王某某被某某的匕首划伤左右中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本案中只有刘海文自述带过刀,但是在公安局对被告某某、某某、某讯问笔录都一直很稳定的说没有见过拿刀子的事情。


  第二、受害人被打倒后某某三人只是一直在踢打对方。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讯问笔录,证实王某某被打倒在地,上述被告并没有说任何刀子的情况,既然打的过程看的很清楚,如果有人拿刀子,那肯定也可以看到,但是上述被告没有看到


  第三、通过一、二可以看出受害人受伤的过程并没有出现刀子的事情,也没有出现持刀伤人的情况。


  第四、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持刀伤人,因本案的刀子没有找到,也无法从法律上界定本案中所述刀子就是;械具;。


  总上我们有理由怀疑 受害人的伤是由于地上存在玻璃片或者其他的锐气所伤。众被告没有持械随意殴打受害人。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本案中被告吕某某就是因为事出有因教训一下受害人。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受害人王某某只是受到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被告吕某某的确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仅造成了被害人轻微的伤害,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吕某某也仅偶然第一次故意伤害他人,不具多次的刑事标准,同时也并没有引起民愤,因此,依法还不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吕某某没有流氓之动机、没有敌视社会之目的、没有行为的主观随意性、没有侵犯对象的不特定性,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仅造成轻微伤害的后果,并未引起民愤,社会影响较小,对吕某某本人而言,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吕某某的行为一同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失偏颇。因此,我恳请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吕某某无罪,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xxx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19日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本,相信您已经了解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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