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无罪辩护

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贪污罪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那么,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殷XX被控洗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殷XX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她的辩护人。经过刚才法庭调查、质证程序,本辩护人对全案有了充分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殷XX涉嫌洗钱罪表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


  一、认定本案被告殷主观XX上;明知;上游资金是毒品赃款的结论,缺乏依据。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洗钱罪主观上要有;明知;上游资金提供者系从犯罪行为,相关资金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对于;明知;根据司法解释以以下情形作为认定依据: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殷XX所了解的事实是:肖XX在与殷结账时闲聊,肖曾有一次自称是卖麻果的。根据这个事实,是否能认定或者推定殷XX就知道肖XX从事犯罪活动,并符合主观;明知;这个构成要件呢


  本辩护认为:仅根据殷XX所了解事实,是不能认定或者推定殷XX就知道肖xx从事犯罪活动,不符合;明知;这个主观构成要件。确定主观上明知,应以明知肖xx从事犯罪活动,明知肖xx投资款系赃款这两个明知为基础。


  因为,殷XX此前根本不认识肖xx,2007年4月也是经东莞站售票员华XX介绍来投资才认识。当时,肖少成在介绍对自己所从事职业时,自称做服装生意。事后的接触,也仅限于到期结算分红款短短的几个小时,在此过程中,殷XX既没有见过肖xx买卖毒品,也没有见过肖吸食毒品或持有毒品。在殷XX没有掌握肖少成贩毒直接或者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她一个普通人认知能力,是无法区分肖xx后来前面自称是卖衣服的,后面又自称是卖麻果的话哪句是真话。同样无法确定肖xx是否从事犯罪活动,更是无法判定肖xx交付三十万现金是贩毒所得赃款,还是肖少成从事服装生意的其合法收入。公安机关知道这笔钱属于毒赃,也是在抓获肖xx并讯问后才得知的,这样情况下,又怎么能苛求殷XX能了解这笔三十万元现金的性质呢如果当时肖xx在公安供述,他是卖麻果的,但是这笔三十万元是他合法所得,那么今天,殷XX是否还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同时,本案被告对参与投资经营线路的人,均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即对二十多名投资人都是给予每十万元每月定额两千五百元分红的方式。这些也充分说明本案被告的经营方式,并非是为肖xx所设计,用于隐瞒肖的赃款的来源和性质。


  就证据角度而言,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殷XX涉嫌洗钱罪,唯一证据就是:殷XX承认曾经在与肖XX闲谈时,听肖XX自称卖麻果的,除此孤证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殷XX明知肖XX唯一职业从事贩毒,在她处投资的钱也是贩毒所来。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所能了解肖少成收入情况的范围,接收赃款的形式、以及其供述等情况来看,是无法认定被告主观明知肖xx投资是赃款,并有意替肖XX隐瞒。因此,本辩护人认为相关指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客观上,本案被告并未实施洗钱的行为。


  依据刑法以及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十种行为视为客观上实施洗钱行为:


  而本案中,根据殷XX2009.10.17笔录和双方所签署《经营协议书》以及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肖XX并不参与线路经营,无论殷XX经营状况是盈利还是亏损,肖XX均依据《经营协议书》每月按每股分得2500元。这种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双方关系名为合作经营,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并且,在借贷过程中,没有把毒品赃款以及赃款所产生孳息进行转移、转换。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向他人借款用于合法经营,并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认定其为洗钱,尚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三、处罚本案被告不符合打击洗钱违法行为的立法目的。


  洗钱罪,之所以强调明知,是强调洗钱者与上游犯罪人员具有明显的事前串通,在明知上游资金违法时,洗钱者依然提供积极的帮助以掩饰隐瞒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定罪核心点在于事前的串谋。本案被告殷XX事前并无任何串谋,事后只是有所怀疑,没有积极查证并举报。而查证事宜涉及刑事调查,超出被告能力,举报问题,法律并无相应规定不履行举报义务就构成犯罪。对于没有事前串谋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有违洗钱罪的立法目的。


  综上以上几点,本案被告殷XX上主观上没有明知肖XX钱款是贩毒所得,客观上也未与肖XX串谋,采用非法手段掩饰肖XX的非法收入。并且,本案被告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如实陈述了自己所了解的相关情况,并立刻配合公安机关,将从肖XX的赃款以及孳息予以上缴,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危害性。在此情况下,认定殷XX构成洗钱罪,并处以刑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辩护人请求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本案被告殷XX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湖北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洗钱罪无罪辩护词范本,相信您对洗钱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贪污罪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贪污罪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贪污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案情已基本查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基本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公共财产,而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321091.5元是个人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因此,贪污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前提,而不是非法占有个人财物。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以;XXXXXX站;负责人刘某某的名义多次从砂石公司业务科报账员李某某处领取道路维修返还款现金人民币共计321091.5元。在领款过程中两被告人商定,向刘某某隐瞒领取道路维修返还款的真实数额,除支付刘某某人民币81000元、公务支出人民币10091.5元外,剩余的人民币230000元被二被告人均分。


  从起诉书的上述指控来看,两被告人领取的321091.5元,应当属于刘某某的个人财产,理由是:


  1.刘某某与广德县砂石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虽然刘某某打着;XXXXXX站;的旗号,但所谓的;XXXXXX站;并非经过XX县砂石公司或者其他部门依法设立,XX县砂石公司既未安排人员在该XX站上班,亦未划拨经费用于该XX站办公所需,该XX站实际上是刘某某个人经广德县砂石公司同意,在XX站所在地点对外公开销售黄沙票,XX县砂石公司则从售票所得中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刘某某的劳务报酬。


  2.被告人是以刘某某个人名义领取返还款,而不是以其他名义领取的,这一点起诉书已作出客观认定,辩护人不再赘述,既然是以个人名义领取的,其所领取的款项当然归个人所有,而非公共财产。


  3.被告人与刘某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砂石公司报账员很少到单位上班,为方便起见,刘某某将可以领取返还款的凭据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持该凭据在报账员处领取返还款,故刘某某与被告人之间形成民事代理关系,刘某某是委托人,被告人是代理人。


  4.两被告人领取并占有的上述款项并非用于道路维修,起诉书认定该返还款为道路维修返还款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该款项并非支付给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村民组,款项的实际去向也并非用于修路,更没有关于修路后验收、审计的跟踪监督,这一点从未被侵占的81000元由刘某某个人实际所得可以佐证。


  5.被告人领取的321091.5元返还款实际名称应当是刘某某劳务报酬款。根据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及XX县砂石公司书面说明,刘某某从砂石公司按票面金额购买砂票,刘某某再按票面金额在XX站点出售砂票,中间没有差价,根据XX县税务部门规定,领取的砂票出售后,其存根联不得丢失,否则地税局会给予砂石公司处罚,故为制约出售砂票的刘某某等个人,砂石公司将应当支付给刘某某的劳务报酬与交还沙票存根联结合起来,刘某某在如数交还砂票存根联后砂石公司则按出售砂票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刘某某作为劳务报酬。


  6.如果按起诉书的逻辑,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产,那么两被告人支付给刘某某的81000元则同样属于公款,实际收取81000元的刘某某则同样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而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返还款实际上利用的是委托代理之便。


  被告人与刘某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砂石公司报账员李某某当时在宣城陪读,经常不在广德,为方便起见,刘某某将可以领取返还款的凭据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持该凭据在李某某处领取返还款,领取后再交付给刘某某,故刘某某与被告人之间形成民事代理关系,刘某某是委托人,被告人是代理人。


  被告人正是基于上述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获取了返还款,但却违背了代理人的义务,非法截留并占有了其中的240091.5元。


  从报账员李某某的角度来看,其支付返还款是依据刘某某提供的砂票存根联,并非是因为被告人的业务科科长、副科长主体身份,换句话说,只要持有刘某某开出的砂票存根联,刘某某本人可以领款,被告人可以领款,其他人也可以领款。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犯罪对象既不是国家公共财产,其非法占有的个人财物也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某某


  年 月 日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贪污罪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贪污罪无罪辩护词范本,相信您已经知道贪污罪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994947813120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