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文书

侦查终结文书具体规定内容都有些要求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要经过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侦查终结文书具体规定内容都有些要求



一、侦查终结文书具体规定内容都有些要求


首部。这部分内容包括文书名称和犯罪嫌疑人基 本情况。


文书名称的写法是:“XXX XX 案预审终结报告”。结果是集团案件,一般要写集团首犯或主 犯的姓名,即“XXX X X 预审终 结报告”。如果是一名或数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几种罪行的,一般要把


犯罪性质严重或为主的罪名放在前面,依次相排。如杀人、抢劫、强 奸、抢夺、盗窃等……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所和简要经历。


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简要经历时,一般要按时间先后写明该人学 历、职业变更情况。对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应在相应的年度中, 写明处罚的日期、原因、决定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处罚的案由等主要违 法犯罪经历的情况。最后,顺序写明在本案中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荽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主、从地 位、顺序排列,逐人写清上述各项内容。


正文。在这部分中,要叙述案件的来源、案件事实和审理情 况。特别要注意写清以下几项内容:


①案件来源情况。简要阐明发案、侦查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 和预审受理案件的情况。制作时,首先要写明案件 的发生时间、地点及侦査部门立案的情况;其次,要写明侦査部门破 案的方式、方法及经过,并写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最后,写明预审部门受理本案的日期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制 作以上内容时,可以参考案卷中侦査部门报送的《破案报告》,有的 案件也可以根据预审受理案件时的证据材料证实的有关情况制作。


②案件事实情况。即要写明经过讯问和调査,已经查证属实的案 件事实,无论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在 《预审终结报告》中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客观全面地反映预审 过程。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在什么 条件下、出于什么动机、想达到什么目的、实施了哪些犯罪前的准备 活动、采取了哪些手段、实施了哪些行为、造成了什么程度的后果, 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态度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法 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要交待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注明依据和理由,以便领导审批时作出正确决策。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在进行办理终结时,相关的办案单位应对这类案件出具相应的侦查终结文书,对这类案件的具体终结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文书的内容也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书写,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符合我国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要经过哪些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要经过哪些


①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以上知识就是对该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995129168672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