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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侦查人员搜查住处应遵守规定 二审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2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侦查人员搜查住处应遵守规定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查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和居住等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被搜查 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交出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也包括搜查机关没有掌握在搜查中新发现的。对于事先已经确定搜查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 以先动员被搜查者自动交出来,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寻、查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对于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搜查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阻碍执行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其他方法妨 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侦查人员发现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交出的物品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的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 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 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如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爆炸物、剧毒物品或在其住处放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 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的,都应当立即进行搜查,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失去证据的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遇到 上述紧急情况,进行搜查也必须出示搜查证,不得以逮捕证或拘留证代替搜查证。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 查的机关、执行搜查的人员及搜查日期。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样有利于证实搜查情况,增强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便于群众监督,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查人诬告搜查人员违法搜查,保证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的人不得在场。这样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可以防止在检查出现侮辱妇女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确保被搜查妇女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被搜查人诬告陷害侦查人员,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


  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搜查是侦查中获得证据的重要手段,搜查的情况直接关系证据取得的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案 是否可行,以及下一步的侦查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地记录下来,制成笔 录,把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提取和扣押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及发现的其他有关犯罪的线索等,一一写清楚,以便侦查和分析案情。作好的 搜查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这样有利于保证搜查笔录的准确性,便于核实查对,也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搜查取 得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逃跑了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证明搜查时的情况和向法庭表明为什么搜查笔录上没有 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的签名、盖章,并可以防止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无理纠缠,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案件如何处理?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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