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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解除委托辩护协议书的格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定指定辩护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该等范围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较小。相比之下,委托辩护的适用范围并无限制,极为广泛。

2、适用阶段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而委托辩护自刑事案件进入即可进行,从对刑事诉讼的介入程度上,委托辩护早于指定辩护

3、依法可以担任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大于可以担任指定辩护人的人员范围。

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托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员除律师以外,学习伤残鉴定最高几级。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 刑事诉讼法中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法律上规定的指定辩护的条件是比较严苛的,不过,虽然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性质有一定的差别,可是犯罪嫌疑人也不需要担心,如果是执法机关指定的辩护人的话,辩护律师就会以敷衍了事的这种态度应付辩护工作,但有条件的话当然是委托辩护比较好。

解除委托辩护协议书的格式是什么

一、解除委托辩护协议书的格式是什么

甲、乙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处理XXXXXXXXX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XXXX。。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3、 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XXXX由甲方承担。

4、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XXX份返还乙方。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 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X月XX日

二、刑事诉讼法中辩护种类有哪些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二)委托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为刑事诉讼法中辩护种类的一种。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为刑事诉讼法中辩护种类的一种。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解除委托辩护的这种情形多发生于案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定性,或者在辩护的过程当中,因各种特殊情况解除了跟代理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解除协议书就跟当初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的格式都一样,但是,解除委托辩护的原因都不同,所以,正文其实没有什么值得参考的。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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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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