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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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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同一律所的律师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2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民事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力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二是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处于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代表人代为诉讼的案件,必须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利益,也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不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被代表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代理人则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三,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保护被代表的其它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仅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既以被代表人的名义,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诉讼人和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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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是重要的社会公正,而刑事司法公正又是司法公正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它关涉国家刑罚权威,事关自由、生命,必须树立强烈的刑事司法公正理念,并切实履行这种理念,维护社会公正。刑事司法的具体运作既要注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同时也要注意对公民个人尤其是犯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做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以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刑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现代刑事司法公正理念既注重对实体权益的保护,也注重对程序公正的维护。事实上,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度就决定了实体权益的保护程度,正如著名的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发现。


  从诉讼权利的具体维护来看,程序公正的基本内涵就包括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控辩双方参与的充分性。本案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所担负的是针锋相对的职责:辩护人要通过充分、有效的辩护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则是要通过充分表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诉求来保护曾受到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这两者角色的最终目的就决定了在具体实现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利益牵连,同一律所的两个律师来担任这两种职能不同的角色,无论如何也不能阻却当事人和公众所可能产生的合理怀疑,何谈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事实上,这种情况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权益是刑事司法中必须予以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基本人权的要求,更是体现国家这一强大机器在面对孤立个人时所表现出的人性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诸多合法权益是要通过其委托的辩护人来为其主张的,没有一个值得充分信任的辩护人为其主张应有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权益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能否通过审判过程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有了来自同一律所的同事作为针锋相对的对方,这种权益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在被告人看来是要很大打折扣的。诚如贝卡里亚所言: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从现行的相关规范看,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情况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相关规范足以表明对待这种情况的态度。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本案中分别作为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两名律师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难免存在种种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不仅有悖于律师的行业规范要求,更不利于充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受处罚的诸种行为中就包括了;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情形。可见,从律师行业规范的角度分析,上述案例中的不当行为也是应予纠正的。律师尚且应当自觉遵行,作为中立者的法院更应该见者即止。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这种辩代同所的情况,在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应及时予以纠正: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主动查明案件对方的委托情况,如果双方委托的律师为同一律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的委托请求;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应对双方的委托情况进行审查,出现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当事人变更委托;在二审中发现一审法院存在;辩代同所;的情况,应严格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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