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有效辩护的落脚点有以下几点:
需要深度了解死刑辩护证据标准。由于死刑案件的定罪应采取最高的标准,严格掌握可以防止错案和控制死刑。我国的标准表面是客观标准,实际上也有主观因素,故显得特别抽象。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联合国单独规定了死刑案件的标准:只有在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且证据间确实充分。这一规定结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是所有司法活动中最高的标准。我们作为刑事律师也应该参照此标准进行辩护。我国是死刑标准为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只有把三个构成要件否认了才是有效辩护。
1、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死刑辩护要利用死刑辩护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辩护。
2、从司法解释和定罪适用标准的死刑依据。尽管部分司法解释存在越权的嫌疑,但仍有重大意义。结合起诉书和相关司法解释找到辩点。
3、全面深入的了解可能判处死刑的条件。从全局出发作出规划,打好辩护基础。要找到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标准相对比,从起点找到终点。但法律并未作出特别的死缓规定。
一般注意以下条件:
1、民愤不是极大的,社会反映不是特别强硬的,可以用其他的从减免情节以及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辩护;
2、自首、立功。自首可以判处死刑,也可以不判,这时用其他情形打组合拳进行辩护;
3、多名主犯,最严重罪行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的,其他的后被抓获,一般不判处死刑;
4、犯罪分子是有限能力的,如间歇性精神病;
5、被害人明显过错引起被告人激情犯罪的;
6、由于特殊需要保留被告人生命的,如还有其余同案被告未被抓获的。
找到死刑案件辩点
1、被告人自然情况,如未成年或超过75周岁、盲聋哑、怀孕、流产、精神病、等情况;
2、程序上,审查司法机关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自首情况。拘留证等一定要看,看首次询问时间,判断有无自首;
3、机关的文书是否齐全,尤其是程序卷,有的程序存在时间矛盾的,有的可以证明自首存在的;
4、通过双方辩论让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无法说服法官,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5、围绕案卷,从头到尾围绕案卷尾;
6、下案卷功夫,使刑讯逼供或程序不合法浮出水面且犯罪证据不能推翻之;
7、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解释的,可提请法院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8、下级法院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9、下级法院无力拒绝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
10、仔细审阅案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指控犯罪构成要件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11、下列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指控的构成要件反正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查清的、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12、下列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甚至是矛盾结论的;
13、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下列情况做无罪辩护:被告人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行为虽民事或行政违法却当成刑事案件追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不符合分则的特定构成要件;
14、被告人实施案件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当各方面都判定不出来时,推定不够年龄;
15、认为控方指控证据不成立作无罪辩护或经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辩护;
16、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做从轻辩护,但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
17、常规的情节:法定的从减免情节、庭审障碍、原因自由行为、被告人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或救助被害人的、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及亲属协助退赃赔偿自首、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获得被害人谅解;
18、具有下列情形的,基于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做轻罪辩护:有重大发明的、被告人对破获其他案件有重大作用的;
19、酌定从轻情节:共犯中各主犯作用不同、共犯中罪责无法查清的;
20、赔偿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及其家属——约定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作为赔偿合同的生效要件,于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就会帮助说服法庭已经谅解被告人,要点是利用一般刑事案件赔偿数额少,不赔偿精神损害以及被告人无财产的情形;
21、辩护律师应搜集最高院公报、刑事法院参考、当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办法官的学术观点。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