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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不逮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提起刑事自诉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逮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不逮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公安机关。该条并没有规定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这无疑是刑诉法立法的一大疏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时,也应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主要理由是:


首先是有利于避免被害人到处上访或缠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其自身合法权益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的心情比较迫切。但是检察机关不捕并不是不保护被害人,有些案件确实是由于事实或证据等方面的原因,不符合批捕条件。但被害人并不知情,不懂为什么不捕,误认为犯罪分子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暗箱操作;,认为司法不公。为此,被害人很有可能申诉或者缠诉,甚至到处盲目上访。如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可以赢得被害人的理解和信任,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这有助于平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不至于盲目上访。


其次是尊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体现。根据第5条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属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也就是说,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如果检察机关不告知被害人不捕决定及理由,被害人就不知道自己有这项诉讼权利,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自己可以行使这一诉讼权利,不知道又怎么来行使申诉权呢这分明是将被害人的申诉权;隐藏;了起来。实际上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尊重,说到底这也是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当让其知晓。


再次是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执法绝大多数是公平公正的,但也存在一些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尤其在审查批捕环节,有些案件的不捕并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而是一些人为因素干扰形成的,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但是公检两家同为执法机关,实践中真正启动监督程序的也并不多见,如果被害人得知不捕消息后,认为这当中有;猫儿腻;的话,就会想方设法行使自己的申诉权来启动监督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也就置于被害人的监督之下,这必然会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是尊重和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批捕的,检察机关应当同时将不捕的理由告知被害人。为此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必要修改,增加这一规定,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




提起刑事自诉的程序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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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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