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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如果要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的;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上文就是对于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的相关解答,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违法做出对他人身体构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果要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大家可以参考上文。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







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那么认定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搜集哪些证据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职务侵占罪是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果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刑辩律师一般会先法院出具一份辩护词,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多的利益。以下为您整理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




  一、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1、根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认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材料的来源,系在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时间的传唤询问,并许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其疲惫、健康状况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于无奈之中在没有阅读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名字。


  因此,该份笔录的取得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真实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材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最终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人张XX均有重大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


  被告人张XX与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矛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张X与张X华又系父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儿子张洪X的同学,这些证人又非常"巧合"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张XX有罪,证言能否具有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荣刚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交钱人"贾XX、张X、张X华均证实是在2000年的夏天,而经本辩护人向李XX的邻居及李X荣调查了解,均证实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季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细微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么能记得如此清楚呢


  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以前说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又说是12000元,且明确肯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释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 米应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 11400元,可见证人贾XX对宅子的价款没有如实陈述。在2003年9月9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张X、张X华询问时,明确说:"李桂X、李X英通过贾XX 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11400元,这已是我们查清的事实",明显的诱导式发问,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提供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12000元,矛盾重重,孰真孰假无法认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过程。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证实,他大舅李桂X没去交钱,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去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路上,张 X华又喊了张X英,根本没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在桌子上,张X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当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在 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和李桂X去了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回去了,张XX点的钱,点完钱张XX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述截然不同。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言,张X华和贾XX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先走了,而张X英在此前曾证实协议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XX家点过钱。


  张 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言,说是李桂X和他媳妇、贾XX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李桂X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来,又去张XX家盖章,交钱后,张XX在协议上盖的章。在此前张X华曾说是张XX写的协议。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称,他到张XX家的时候,张X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XX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XX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X的证言与贾XX、张X华的证言矛盾。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位置。被告人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首次说:"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同样说:"张XX在椅子的上首,会计张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X华坐在旁边,我开始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地方",与张 XX说的极其一致。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X是否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不是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我们到张XX家后不久,张X也去了张XX家",原来记不准,怎么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通过以上情节的分析与对比,各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陈述也互相矛盾,这只能说明各证人证明的情况有可能并非其亲身经历的事实。再看2003年9月9日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言,证人均将原来不一致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渐趋于一致,而以上材料确系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情况可看出本案明显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查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XX超过12小时讯问,采用疲劳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几乎性命不保。


  2、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相同的侦查人员对证人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均超期限重报。


  5、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询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正!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真实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二、职务侵占罪应收集的证据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犯罪的动机、目的;


  、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赃款、赃物的去向;


  、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辩护,律师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进行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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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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