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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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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物权网告送你的真实故事 反诉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物权网告送你的真实故事

  物权,作为概念,四海之内,众说纷纭。


  英国老首相威廉·皮特说:老百姓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也就是这句话使人们的“物权意识”从“大公无私”、“公而忘私”、“舍小家,为大家”等片面认识转变到“公私兼顾、尊重私权、公私平权”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时代。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程中,如果说物质财富概念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由蒙昧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么,用法律保护财产则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状态后在管理社会财富方面的一个飞跃。用法律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是人类各文明古国不约而同的选择。但在财产法领域古代最先进行物权法制建设的是罗马。物权立法从古代到当代,从罗马走进中国历经坎坷曲折。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是规范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接待、租赁、雇佣、合伙、共有等。


  物权故事1


  国家被毁掉法律却被留下


  有趣的是,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浪潮所摧毁,但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却被日耳曼国家程度不同地继承,并逐渐从欧洲走向世界。


  物权故事2


  世界第一部民法典:拿破仑慧眼识物权


  在近代历史上,罗马法在西方两大法系得以不同程度的被继承和发展。首先,在欧洲大陆,法国、德国全面继承了罗马法。在法国大革命走上近代化之路之际,拿破仑对法国继承罗马法做出巨大贡献。1799年拿破仑执政后,在繁忙国务中,他清醒地认识到用法律调整社会、保护财产、安定人心是首要任务。于是1800年8月,法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历时三年多,便制定了1804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


  法国近代以来,政府不稳、宪法多变,但是拿破仑时代的民法典却至今仍继续有效。


  德国走上近代化和制定民法典上都晚于法国,但德国在民事立法方面却后来居上,表现出德国人在制定民法典方面追求严谨、认真、精致的精神。


  物权故事3


  磨坊主状告国王赢了


  1866年10月13日,刚刚打赢对奥地利的“七周战争”,把500万人口和64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入了普鲁士版图的威廉一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一座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是西方司法独立、民主法治的经典案例,其实质也就八个字“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权法原理就是:对国王侵犯磨坊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救济。


  罗马法传到亚洲始于日本的明治维新。1898年,日本以德国民法草案为蓝本制定了新民法典。日本法律近代化成功的经验,对清末政府下决心变法修律起到促进作用。


物权故事4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相较而言,英国人至今没有物权法体系,但英国的财产权实质上就包括了德国人所言的物权与债权。英国一位老首相威廉·皮特———1756-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中的战略家,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样,它是保护财产权的宏大话语。而实质上,对穷人“寒舍”的保护,在德国就是对物权保护的一种。保护物权本质上就是保护私有财产。


  物权故事5


  慈禧促成中国首部民法典


  19世纪末,作为清政府实际上的最高首脑慈禧,最初颇为支持洋务派改革。1902年,清廷发布谕旨,要将一切现行律例,参照各国法律进行修改。不管那拉氏变法之心是虚情还是假意,但修律大臣沈家本已经真正忙活了起来。


  当时,清末重臣都发现并主张修律应“取法日本”。于是,日本刚刚仿照德国制订的新法典便成为中国近代立法的样板。但是中国民事立法却走得相当艰难。在清末,从下谕“变法修律”到清政府被推翻仅有9年时间,处于内外交困的清政府,在完成民事立法方面,很是力不从心。于是,在沈家本的提议下,清廷直接从日本请法学专家帮助制定各部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初步拟成,虽然时间紧迫、抄袭痕迹明显,但这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它对以后中华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期间,民事立法向前迈进一大步。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此民法典颁布实施,改变了中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对扭转我国重刑轻民传统、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民事立法如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样艰难而曲折。


  1948年诞生在西柏坡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并未颁行。尔后,制定民法典时断时续。


  1998年,中国开始了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议定民法典分“三步走”: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第二步,制定物权法;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


  在1998年起至2007年间,1999 年10 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后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修改稿。2004年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 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后几经讨论修改,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会议上高票通过。







  是中国民法历史上一件大事,它将作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座丰碑载入史册,对于中国民法典出台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反诉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反诉提出时间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不适用反诉;二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可见举证期限届满前是能否反诉的时间界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为有效反诉;反之则为无效反诉。如果反诉无效,该怎么办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殷某提出反诉超过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其反诉请求。但是造成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22号],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这里规定的是;法庭辩论结束前;,显然与;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违背。


  二、反诉的界定


  对于反诉,我国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按照通说,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这相应的体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所以,反诉可以界定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反诉一般应到向法院交纳民事反诉状,对相应的事件做一个比较仔细的说明。由法院通过民事反诉决定是否可以接收这一业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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