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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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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死刑复核的概念及程序 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死刑复核的概念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复核的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特点


相关知识:


什么是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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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负有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责。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惩治犯罪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保证办案的质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并加强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工作。其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的侦查权,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等。“拘留”是指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执行逮捕”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由公安机关将其正式逮捕。“预审”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所搜集、调取到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都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如需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去告状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中没有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轻伤害案件;重婚案;不养老人和子女的遗弃案;私拆他人信件或者私藏、毁坏他人信件的妨害通信自由案件;无故到别人家中滋扰生事,使别人无法正常生活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出卖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另外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这些案件的事实、证据都比较清楚,案情也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机关再进行侦查,因此被害人可以直接告到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主要是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的工作。为了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和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对于公安机关需要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和批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有效地惩治犯罪。另外,检察机关还有权对一部分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这些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演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可以对个别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也可以立案侦查,但在程序上有严格限制。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以及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除了审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还应当受理一些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诉讼的案件,即称之为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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