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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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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刑事司法鉴定文书是什么,怎么写 刑事起诉书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9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司法鉴定文书是什么,怎么写

文书司法鉴定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的文书。该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且该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刑事司法鉴定的流程

1、审查鉴定;

2、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3、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4、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5、出具鉴定文书。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刑事起诉书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事实要素的写作技巧

事实要素是起诉书制作中“技术含量”最高的部分,也即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的撰写。写好这部分内容,一方面离不开前面的理论基础,否则就会剑走偏锋;另一方面,需要经验积累,把握技巧。我们根据对起诉书的理论研究和多年制作和审核起诉书的经验,将起诉书事实要素撰写的基本技巧概括为“一根主线”、“六个‘W’”、“三个‘无’”。

把握一根主线

起诉书中的事实要素不是简单的记叙文,不是单纯叙述一件事情或描述一个行为,其目的在于表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中的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构成是犯罪事实表述灵魂和主线。那么如何利用好这根主线,如何才能将犯罪事实的叙述不背离这根主线呢基本的方法:

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面和主观面,坚持客观面为主、优先。无论是采用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还是采用我国传统四要件,撇开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论体系不谈,仅从犯罪事实的叙述角度而言,都可以分为客观面和主观面两个层面。描写犯罪事实应该围绕客观面和主观面进行描述,以客观面描述为主。之所以强调客观面,是因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比如一个盗窃案件,在描述其何时何地偷窃了什么东西等客观行为能够反映出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在一些特定案件中,为了强调其主观面对于定罪的关键作用,需要在犯罪事实中描述其主观面的要素。

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

写好六个“W”

六个“W”: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法对何人或何物做了什么。

1、“何人”是犯罪主体,既然起诉书是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载体,就必须将犯罪事实指向被告人。一般来说,宜将犯罪主体写在犯罪事实的开头。

2、“何时”是交代案发时间,这是犯罪事实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时间、地点是行为的存在方式,没有时间与地点的行为是不存在的。一般来说,犯罪时间也应当事实表述的开头部分。

3、“何地”是交代案发地点和场所。如前所述,地点与时间一样是行为的存在方式,因此,交待案发地点是起诉书事实表述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有时案发地点还能够影响量刑,比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般情节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法定刑升格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比如,抢劫罪的一般情节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则法定升格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案发地点还具有表明管辖权的功能。

4、“以何种方法”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手段和方法至关重要,犯罪手段既有可能影响量刑,也有可能影响定罪;既可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也可能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以残忍手段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时甚至能左右死刑的适用;有的罪名中犯罪手段直接影响能否定罪,比如一般手段的盗窃500元无法达到数额较大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犯罪手段是扒窃或入户,则就构成盗窃犯罪了。

5、“对何人或物”是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或物,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单位、组织;这里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当然,刑法通说认为,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也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必须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比如脱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因此,在起诉书事实表述过程中需要始终围绕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来进行具体对待。

6、“做了什么”是实施了何种行为,如果起诉罪名是结果犯时还需要写明犯罪结果。行为要素是起诉书最核心的要素,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的表述需要结合起诉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特征进行斟酌,要以最准确、最简洁的语言进行表达。

总而言之,起诉书事实撰写过程中必须将六“W”与一根主线即犯罪构成结合起来进行表述。比如六“W”中没有涉及主观要素,但是有些罪名要求必须明知或具有特定目的、动机,这时就需要在事实要素中记述主观明知、犯罪目的或动机。六“W”中没有提到犯罪的起因,但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案情需要必要时需要写明行为的起因,比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这种案件的起因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需要在事实表述中进行描述。

三无原则

1、“无一字无证据”原则。作为指控犯罪基本载体的起诉书事实部分,是经过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印证,这也是印证证明模式的必然要求。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点整,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或“12点整”。

2、“无一字不精确”原则。精确含有精简和明确之意,这是起诉书的品质。英国查尔斯二世时代的**·黑尔将起诉书描述为“犯罪行为的平易、简洁而精确的记叙”。在今天看来,这句话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可谓一语道破起诉书制作的真谛。精简就是做到“惜字如金”,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的起诉书的事实表述就不符合简洁的要求,“被告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置到龙潭监狱工作”、“宦称没有问题”“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等均属于记流水帐,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宦某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简洁还要求避免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

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确定,既能够看到基本的事实,又不会让让感到模棱两可,还要避免前后矛盾。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伤”,这里的“琐事”到底是什么事,无法清晰地展示;这里的“打伤”到底是轻伤还是重伤,也模棱两可。起诉书事实表述中要避免用语的前后矛盾,比如多笔入户盗窃犯罪事实,第一段用了“入室”一词,第二段用了“入户”,第三段又了“入宅”,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3、“无一字不规范”原则。该原则要求起诉书事实表述应该做到规范、严谨,使用法言法语,不随意使用俗语、方言俚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活闹鬼”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成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掺入个人感情色彩,会使起诉书有明显的倾向性,影响他人对案情的客观认识和判断,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符,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不宜使用。更不能使用带有歧视性质、贬意含义的用语,例如“顿生杀人歹念”、“气极败坏”、“恼羞成怒”、“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等这些贬低、侮辱被告人人格的语句。不要使用文言文,毕竟有很多被告人文化程度不一定很高,起诉书满纸古汉语,无法读懂,又如何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载体也不要生造词组,比如在说明赃款去向时,不能表述为“赃款分拆花用”。

其他需要把握的技巧

1、对于涉及数罪的犯罪事实应分开表述,合理安排,处理好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关系。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应采取“一罪一证”的叙述方式,即第一种罪名的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接着写证据部分,然后再叙述第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再写证据部分,依此类推。如被告人实施贪污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叙述应该这样写:“一、贪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二、受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三、故意伤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用了“贪污”、“受贿”、“故意伤害”,而没有使用“贪污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一字之差,却另有深意,因为这里是起诉书的事实表述部分,而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法律评价部分,应该尽量客观地描述行为事实,不宜将法律评价前置,以体现客观中立,避免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之嫌。

2、对于同一罪名的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为避免起诉书内容过于繁琐,应先总述再分述。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事实表述的开头,就作案的时间段、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表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的经过,其中有重复内容的,可以进行简化处理。在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另起一段概括叙述证据的名称、种类。比如下面这份起诉书的事实部分:

3、对于量刑情节特别是法定量刑情节,应该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包括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从轻情节既包括法定从轻情节,也包括酌定从轻情节,如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积极抢救被害人、努力挽回损失等。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容易出现变化的情节,叙写要灵活掌握。比如对于涉及自首情节的事实叙述,如果被告人供述一直稳定,一般应直接表述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但是对于被告人在公诉阶段翻供,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在案件事实中客观表述,如叙述为“被告人XX于X年X月X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而不表述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至于是否认定自首,要根据其在庭审中的变化情况而定。同样,坦白问题也是如此,因为刑法修正案将虽然没有投案自首,但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认定为坦白,作为法定情节予以规定,也就是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某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且供述一直稳定的,可以在犯罪事实中表述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如果其供述不稳定,可能影响到坦白的认定,在不宜表述“如实供述”。

值得研究的是,一些地方习惯将法定量刑情节也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进行列举证据。比如,在犯罪事实和证据写完之后,另起一段描述自首的过程,然后再另起一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着依次列举认定自首的相关证据。这是否有必要呢如果从起诉书的简洁性角度来看,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实际意义并不大,但是从法庭审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改革角度而言,这样的处理是必要的。我们认为,为了与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审改革相对应,在起诉书中将量刑的事实、证据与犯罪事实、证据,按照一事一证的原则进行分别表述值得提倡。

4、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由于起诉书是公开性文书,对于一些涉及到被害人隐私的案件,比如强奸案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猥亵儿童案等,在事实表述过程中,需要对被害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做一些技术处理,比如使用化名、“姓+某”等方式进行特殊保护。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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