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9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
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
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提起的时间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级不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再审程序中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判决、裁定的程序和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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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二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仍然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案件。
第二,审理的法院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与原审同级的任何法院;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后所作的裁判是生效的裁判;而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