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2、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如何提供证据
答: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3、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4、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能否终止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5、读者问: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什么文书
答: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新疆法制报 童文艳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刑事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调查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知识: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