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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走私假币罪起诉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那么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二、拐骗儿童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上文就是对于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家长或监护人的一种监护权,只要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长或监护人的监护,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要是在拐骗儿童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应该数罪并罚。







走私假币罪起诉书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假币罪是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那么,走私假币罪起诉书怎么写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走私假币罪起诉书怎么写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和10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和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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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7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0日继续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随身携带一只红色行李箱,乘坐MU220次航班从法国巴黎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抵达后,被告人金某某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无申报通道入境,并计划转机前往北京。因后续航班取消,被告人金某某委托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代为提取其托运的四只行李箱。在上述四只行李箱通过X光机查验时,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发现内有可疑物品,遂通过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人金某某至查验现场接受检查。被告人金某某接通知携带红色行李箱到达现场后,海关关员对上述五只行李箱内进行开箱检查,从箱内共查获;YSL;、;LV;等品牌的包、鞋、首饰等各类物品共计242件,遂通知海关侦查人员。此后,被告人金某某配合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金某某携带入境的上述242件物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440,840.73元。上述物品现均被扣押于侦查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海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书证,以及监控光盘的视听资料,能够与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海关关员查获涉案物品,以及被告人金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等书证,证实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金某某所持证件、手机等相关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以及上述物品的外观、数量及放置等情况。


  3、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核税说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实上述涉案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及被告人金某某偷逃的应缴税额等事实。


  4、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金某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行李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此次从法国搭乘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入境的经过。


  5、被告人金某某所持有的手机等物证,其手机内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能够和证人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走私涉案物品入境系用于在国内销售牟利的事实。


  6、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金某某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7、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销售牟利而携带大量高档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4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锋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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