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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入手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指使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被控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黄某所指使的作假行为,我们认为这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错误。被告人黄某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恰恰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并且,事前,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并不谋面,何来指使之说。所以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


  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在起诉书当中提出,对于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但是,根据一审判决,只是认定证人禤某峰的证词没有佐证,不足以证实莫某军没有作案时间,并没有明确认定这份证词是虚假证明。所以,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二、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按照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一份有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现结合刑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提供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主要的、重要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都是当事人,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这些证据从侦查的角度来说,只能算是一种纯粹的证据线索,仅仅是一种线索,唯此而已,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它们并不是证据本身,因而也就不具备应有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现分析如下: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四点:一是三人当中,莫某平是莫某军的父亲,张某莲是莫某军的亲姨,禤某峰是莫某军的邻居,三人本身及与莫某军有人身亲属上的利害关系,本能上也会为莫某军作假证。二是其二人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推却,可能将强加于被告人黄某。三是莫某平、禤某峰和张某莲三人之间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天然对被告人黄某不利。四是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在法庭上和公安机关相互矛盾。


  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二点。一是程序违法,二是莫某军在被告人黄某所作的四份笔录,特别在2008年1月2日的笔录当中,在被告人黄某没有了解相关的案情、阅读案卷和接触证人之前,莫某军就明确的说明了其中的2006年的二笔没有进行盗窃,当时,其本人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也就是说,不存在被告人黄某先入为主,为莫某军开脱,找人作假证的可能。


  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等其他人的证词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所谓的实施伪证的行为。


  本案当中,还有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几个证人,他们的证词只是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的接触过程,并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黄某实施所谓的伪证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是事前明知是假证,又如何;指使;证人作假证的。


  2、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在来源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对本案的证明对象进行完整而全面的证明。理由与事实如下:


  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本案当中,莫某军盗窃案已在二审阶段,侦查已经终结,侦查机关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是不能对作为被告人的莫某军进行讯问的,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作为将莫某军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词提供,作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证人作证的法律,而不是讯问笔录,所以,这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并且,从问话内容来说,基本上也是盗窃案的案件事实,也有大量诱供的痕迹的。所以,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用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词使用,也是违反法定程序,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的立案、侦查和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案当中,对于被告人黄某而言,是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侦查分段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直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都没有变化罪名。但是,到了起诉阶段,控诉机关却以伪证罪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黄某的伪证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却直接用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名侦查的证据进行起诉了,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以此侦查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被告人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的定案依据。3、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而对本案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力,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而也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也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要求。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上述的证据材料,而它们在证据学理论中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在证据效力上它们只是机械地证明某一事实的部分而不能证明事实的整体。即:有证人在本案中作伪证。而本案证人而对于本案控诉机关指控的关键事实和全部事实,即:伪证是被告人黄某和莫某平指使证人作出的虚假证明。对于这一整个过程和全部事实无法进行充分的、确实的证实。所以,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本就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和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刑事证明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不能对被告人黄某定罪量刑。


  4、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在2008年1月2日黄某对莫某军的问话笔录当中,莫就已经明确提出2006年的二单盗窃不是他做的。这个时间之前,被告人黄某就没有就案情接触过莫某平或是其他证人,也不能存在与莫某平合谋,以作假证来为莫某军进行开脱。也更不可能让莫某军说在2006年6月到12月在广东打工,从而,没有作案时间。所以说,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所以,我们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宗旨,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依法审查,公正采信。


  三、本案被告人黄某辩护工作疏忽,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方与控诉方是对立统一关系,那就是尽管我们分别处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彼此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无法统一的分歧,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所追求的刑法价值却是始终统一的,即是;三点一线;,也就是控诉方、辩护方、审判方,也就是检察院,辩护律师、法院这三个方面,在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罪罚相当,保障犯罪的人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追究。保障不犯罪的人不被追究法律规定的刑事。这也是殊途同归,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全部意义和核心价值所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在收取微薄的律师费之后,尽职尽责,为被告人调查收集罪轻的证据,也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充分体现。而他因为辩护工作疏忽,没有到实地去调查复核,导致证据失实,这也是与故意伪造证据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请法庭明辩是与非,罪与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保护律师的权利,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律师权利保护的越多、越好和越完善,就越给彰现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法律的文明和进步。本案的审判结果,将会对梧州市,及至整个广西的刑事辩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同样作为一名律师,同样作为一名辩护人,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在这耀眼的国徽下,在这公正的天平下,我们满怀着崇敬法律尊严和期盼司法公正的心情,恳请人民法院详查明察,分清是非,及时处理,公正裁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采纳。


  上述就是对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进行的解答,伪造证据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伪造证言、证物对案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所以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就要求证人对证据真实性作出保证。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入手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入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入手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刑法》总则但书13条做无罪辩护,必须结合《刑法》分则个罪的特点进行。




  对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互相斗殴、结伙械斗,如果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做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


  这种辩护强调两点。


  其一是聚众斗殴的原因,是民间矛盾;原因之后的报复行为虽然符合斗殴的犯罪构成,但情节上毕竟不等同于其他非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复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


  其二是聚众斗殴的后果,不严重,即;危害不大;。


  二、轻微打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1、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6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只要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并且不符合《刑法》13条但书的,即可追究其刑事,不以致人轻微伤、轻伤为要件。


  2、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故意伤害行为只有致人轻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单纯的、单方的伤害行为;而聚众斗殴罪无论是;聚众斗;还是;聚众殴;,被告人都有;互殴;的故意。


  3、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也有可能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寻衅滋事行为如果不持械又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只有致人轻微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无事生非;,而聚众斗殴罪的双方往往在行为前存在一定;矛盾;,也就因为这种矛盾,才发生了有一定预谋的聚众斗殴行为。


  三、一般参加者的无罪辩护


  聚众斗殴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如果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被告人是一般参加者的,可以做相应的无罪辩护。


  情节上辩护的关键,是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与首要分子的区分很容易,只要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即可;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是难点,尤其是与积极参加者中的从犯区分更是难上加难――这要充分考虑;事有始终、物有本末;,把握案件的全程始终、把握被告人与犯罪工具的本末。


  证据上辩护的关键,是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十几遍甚至二十遍研究卷宗证据、反复通过会见被告人考查案件细节都是重要的案头工作。


  四、没有聚众行为的无罪辩护


  1、一方只有一人的――当然的非聚众斗殴罪


  如果斗殴双方,一方为四人以上、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另一方只有一人,这一人无论有无互殴故意,因不存在聚众行为,未涉嫌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对其有聚众斗殴罪的指控。


  2、一方有两人以上、但没有聚众行为的――有难度的无罪辩护


  如果斗殴双方,一方为三人以上、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为二人,若二人没有聚众行为的,虽有互殴故意,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很有难度――如何证明此二人没有聚众


  需要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分析二人之间的具体意思联络,尤其是具体的言语表达、工具的运用等等。


  五、没有互殴直接故意的无罪辩护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是错综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复杂的;如果被告人一方本无互殴故意,但是对方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诬告陷害的,也可能使正当防卫的一方成为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


  是防卫行为,还是聚众斗殴行为,只有以全案证据为根据、把握案件始终、细节、证据的本末进行综合判断。


  上文就是对于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入手的相关解答,在为聚众斗殴犯罪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可以从上述五方面进行考虑,这些对最后是否做有罪判决都是很重要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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